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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随着计算机使用的日益普及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现实空间之外的另一十分重要的空间即网络虚拟空间。网络技术不仅对人们的工作方式产生了影响,而且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随着人们对网络空间的依赖日益增强,通过网络设立、变更和终止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情况越来越多,涉外网络侵权行为也随之日渐增多。涉外网络侵权是具有涉外因素的以网络为媒介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网络的虚拟性、全球性、无边界性使得涉外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不同,它比传统侵权更加多变且复杂,侵权行为人可以通过网络跨越国家边界给被害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危害。愈演愈烈的涉外网络侵权行为也给现存的国际私法规则带来了新的挑战。传统的涉外侵权案件主要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它主要是以“侵权行为地”这一连结点来确定其准据法。而涉外网络侵权行为,一方面,侵权行为地往往为数众多;另一方面,要确定以哪一个侵权行为地作为连结点来确定其准据法是相当困难的。因此,研究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无疑对于现存国际私法规则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基于对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类型等问题的阐释,对现行的有关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予以研讨,并就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提出自己的见解。即在涉外网络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我们应当扬弃传统的国际私法规则,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引入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之中来,即通过主观连结点或者设置更多的与网络特点密切相关的连结点,来确定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以期能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亦有利于法律选择方法在具体案件中的可操作性和案件的合理解决。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涉外网络侵权的概念、特征与类型。所谓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以网络为媒介所实施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其主要特点表现为:行为具有网络性;行为具有全球性;行为主体识别困难性;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行为地具有复杂性;涉及的领域具有较为广泛性,即此种行为往往涉及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众多领域。此种侵权行为往往给被侵权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网络这一媒介的存在给这些领域的现有立法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从而为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第二部分,阐述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基于对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法院地法规则、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来源国规则等的逐一研讨,结合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论述如上各种法律适用规则的优势与弊端,并总结出更适合于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即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最可取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当是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前者是指由涉外侵权行为关系的当事人共同协议选择此种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或者由被侵权人单独选择此种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后者是指适用与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从而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提供理论支持。第三部分,论述我国关于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基于我国现有立法之分析,通过研讨现有规则之立法基础、基本特点及缺憾,并对我国的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之完善提出建议。传统的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制定了有关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但仅仅规定了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形式侵害人格权的法律适用规则,未曾涉及通过网络侵害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的法律适用规则。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通过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或者通过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涉外网络侵害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强有力的保障,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间友好的民商事往来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