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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87年通过的《村组法(试行)》和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的《村组法》都明确规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为指导、协助的关系,伴随着乡村治理模式的不断发展演变,乡村关系从人民公社时代“政社合一”的乡村关系、“乡政村治”体制下的乡村关系、“压力型”体制下的乡村关系,并逐步过渡到当前“新农村建设时期”的新型乡村关系。总之,社会各方面的变迁促使乡村关系进入了发展的新时期。但二十多年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与治理实践表明,在实际运作中,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界限不明,侵权现象也是时有发生。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不断增强的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的农民民主意识,都使得乡村关系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本研究采用座谈、填写问卷、实地观察、查阅历史资料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江苏部分农村地区的实地调研,从税费改革、新农村建设以来,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现状及变化入手,对乡镇政府职能、村委会的工作任务、村民自治、干群关系以及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主体意识等问题展开调查,全面分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乡村关系,通过调查,将当前的乡村关系划分为三种类型,并系统论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不同乡村关系类型下的状况,分析影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乡村关系的相关因素。
研究表明,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乡村关系的实际重心发生转移,其表现主要有: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效果不明显、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依附性增强、村民自治能力不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意识缺乏等方面。
在未来较长的时期内,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乡村关系需要政府的不断推进:不断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乡镇政府;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力支持;积极培育各类民间组织,推动农村发展;转变观念,培育村干部和村民的主体意识;完善法制,健全体制,加强乡村合作交流;建立政府主导与农民本位相结合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以实现新农村建设的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