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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随着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的颁布,宽恕制度首次正式引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对宽恕制度适用条件的规定十分模糊并且没有明确规定宽恕的具体标准,此外我国宽恕制度立法还面临个人宽恕制度的缺失与行业协会无法申请宽恕制度的问题。因此导致了宽恕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碰到很多困难,例如处罚力度不足、权利划分不清和卡特尔集团查处率低等问题,从而削弱了宽恕制度打击和威慑卡特尔组织的效果。本文探究引入的宽恕制度对卡特尔发生率的影响,有助于丰富我国对宽恕制度的研究经验。本文第二章从宽恕制度的概述入手,介绍了国内外反垄断制度的历史。然后通过分析宽恕制度与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的区别,详细介绍了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具体规定。第三章通过我国涉及宽恕制度的奶粉企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介绍了我国宽恕制度的现状,并且在本章中通过上海黄金行业协会反垄断案的案例指出了我国宽恕制度在立法和执行上的所面临的问题。第四章以古诺产量模型为开端,对共谋和竞争下的企业的收益进行了分析。然后作者通过简化的设定,推导出了企业在卡特尔组织中相互之间激励相容的条件。在此条件之下,作者以非卡特尔发生率的表达式为过渡,推导出了卡特尔发生率的表达式。同时,对宽恕制度案件数量和非宽恕制度案件数量进行了探究。最后,分别对非宽恕制度执行为内生和外生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讨论。第五章中引出了本文的核心问题:宽恕制度的引入究竟会对卡特尔发生率产生怎样的影响。宽恕制度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升卡特尔发生率。他们分别是:宽恕制度案件占据了相当多的司法资源,以至于过多非宽恕制度案件被挤出;处罚不够严厉导致宽恕制度不能够威慑潜在卡特尔组织的形成。然而当宽恕制度案件节约了足够多的执法资源或者宽恕制度引入的市场中司法系统的执行体系本身就很弱时,宽恕制度会降低卡特尔发生率。作为全文的总结,第六章通过列举欧盟和美国宽恕制度立法规定,并针对第五章中提出的宽恕制度影响卡特尔发生率的条件,提出了对完善我国宽恕制度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