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风险的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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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一项在生活中应用频次最高的生物识别技术受到了广泛关注。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在全球爆发后,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公共安全保障的迫切需求,人脸识别技术也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更为紧密。人脸识别信息作为一种具有日常暴露性的特殊生物信息,与公民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关系密切。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风险的逐渐显现,很多人开始号召对该技术采取相应的法律规制措施。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风险进行研究,以期得到相关的完善理论。第一部分,从人脸识别技术的基本原理和定义出发,通过研究人脸识别技术的特征,即易采集性、隐蔽性、稳定性和复杂性,并结合时代背景,说明当前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场景及价值。最后将人脸信息与传统个人信息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比较与分析。第二部分,首先梳理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现状,分析其技术违法性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分别从AI换脸技术、盗窃人脸信息导致财产损失和新型身份盗窃案件进行分类分析,同时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违法性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对技术本身可能出现的违法性、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竟合,以及技术主体的违法性判断进行了相应的探讨。从而提出了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风险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一方面,结合过去的《网络安全法》与新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我国信息保护的发展背景进行了梳理,并分析了我国制定数据保护立法中的主要障碍,即在观念上、实践中以及监督体系方面存在的缺陷。同时对我国刑法领域对个人生物信息的保护现状进行了简要说明。另一方面,通过对美国以及欧盟等地区对人脸识别技术的的立法内容进行参照,为进一步促进我国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风险的刑法规制完善提供思路。第四部分,在对当前我国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风险进行规制的刑法背景和司法困境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应当以比例原则、同意原则作为平衡法律规制和合理使用的必要。同时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其他相关罪名,从而有效保护人脸信息。其次,构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风险安全防控体系,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主体应当承担的必要责任以及完善涉及人脸识别技术软件中的隐私政策规定,并提出公益诉讼制度对人脸信息保护的路径,体现信息保护领域的司法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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