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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理论是当今西方学术界最流行的理论之一。以治理理论为基础,研究我国收费公路中的政府责任问题是本文研究的视阈。政府治理过程中的多中心治理,是指治理理论在治理空间、主体、权力向度等方面呈现多中心化。 政府治理的转型对基础设施产业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现代化建设对道路基础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政府公共部门已经无力应对日益增长的道路基础设施投资要求。收费公路特许经营机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从公共产品理论及其特征来看,收费公路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它具有很高的排他性和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因此,从可行性的角度讲,收费公路可以由私人部门进行经营。同时,政府公共部门经营公路基础设施所存在的问题如非市场合约性质、目标多元化、官僚主义和资源有限性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路服务供给的有效性。而政府治理转型对传统意义上政府对基础设施产业的垄断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上述种种因素就促成了收费公路特许经营机制的产生和发展。 作为公共服务市场化的重要内容,收费公路引入特许经营机制的目的在于以私补公,充分发挥私人部门力量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作用。但是,私人部门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并不意味着政府的退出,相反,收费公路特许经营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从根本上说明政府要在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实践证明,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的越位和缺位,都不利于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为此,合理界定政府在收费公路特许经营过程中的责任,对于提高公路服务供给的有效性意义重大。本文认为,政府在收费公路特许经营中的政府责任主要体现在:为特许经营活动建立起完整的制度框架,从而对私人部门参与收费公路特许经营提供制度激励的同时,又对私人部门生产的收费公路服务进行制度上的规制,以保证服务的品质。政府责任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收费公路的公共性和收益性之间的平衡。因此,收费公路特许经营中的政府责任又可以分为保护消费者主权和保护生产者主权两个方面。为了保障收费公路乃至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政府责任的实现,政府还要加强自身的法治建设,塑造法治政府,通过规范自身行为,来有效促进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政府责任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