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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在立法中极大增强了对被害人的保护,但在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济的问题上仍然与国外的发展状况有较大的差距,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由于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赔偿和社会保护制度的建立受很多因素的制约,这使得对公诉案件被害人问题的关注,自然向刑事诉讼中转移。而在我国,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比较高,但由于理论研究滞后,立法技术及我国实际情况的限制,法律规定还存在颇多缺憾,实践中的被害人告状难、司法参与难等问题并没有得到实际解决。因此,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将主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着手进行探讨,希望通过研究以及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经验,从而达到提高和完善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保护之目的。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作为行文的基石,笔者首先从被害人的含义和特征两方面对有关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接着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人权保障、平衡诉讼利益及和谐社会五个方面进而论证了应对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进行保障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对当事人主义国家的典型代表英国和美国两个国家,职权主义国家的典型代表德国和法国两个国家对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具体做法的介绍,从而揭示了国外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障状况及成功经验。第三部分:从刑事程序中救济的不足和实体性救济制度的缺失两个方面入手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保护和救济的不足之处,其中程序救济的不足包括:一、刑事被害人对侦查机关不立案决定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二、刑事被害人参与审查起诉程序的不足及其代理律师权利受到限制;三、刑事被害人起诉权的不完善;四、我国现行刑事和解政策实践上的不足;五、庭审中刑事被害人在量刑阶段中的作用被忽视;六、未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七、二审及死刑复核程序对刑事被害人的忽视;八、刑事被害人被排除在执行程序之外。实体性救济制度的缺失包括:一、刑事被害人经济求偿权的有限;二、国家补偿责任的缺失;三、缺少对刑事被害人的援助制度。在分析了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保护不足之处后,笔者进一步揭示了造成现状的原因所在。第四部分:在分析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陈瑞华教授提出的在刑事诉讼中吸收被害人的参与的“四方诉讼构造”模式为出发点,针对第三部分中程序和实体部分的不足之处,通过对审前程序、庭审过程中、刑罚执行阶段、国家补偿、社会援助等程序和实体的多个方面的建立及完善来达到笔者试图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