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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法律工具。在民法理论上有一种担保制度称之为混合共同担保,详释之,是指在同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上既存在物的担保又存在人的担保的混合型担保制度。目前我国关于该担保制度的法律规定还不完整,尤其是在本文所提出的第三人追偿问题上还出现了法条之间(《物权法》176条与《担保法》28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的冲突,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物上保证人或保证人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自无争议,但有时主债务人会丧失偿债能力,有时第三人向主债务人追偿无果,在这些情况下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物上保证人或保证人对其他未尽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无担保责任的分摊请求权?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争议也较大,至今未形成通说观点,本文即针对混合共同担保中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此问题作出解答。本文在内容上可分为四个部分,各章节所述内容以我国担保制度为主要依据,并围绕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之间(本文所称第三人)的追偿关系为中心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混合共同担保理论界定,以混合共同担保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类型为重点,论述了混合共同担保降低成本、促进融资的作用,并对混合共同担保三种类型作出区分,指出本文以第三人物保和人保的结合为重点研究对象。在该种类型下,我国立法出现了混乱的状态,理论界对人保和物保之间的地位也存在较大的分歧,有的学者坚持物保优于人保说而有的则坚持物保与人保平等说,本文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赞同物保与人保平等说。第二部分对本文核心问题即第三人之间的追偿权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作出了详细的论述并对理论界否定追偿权利和肯定追偿权利的观点进行优缺点分析,依本文所持物保与人保平等说以及第三人之间依义务的同一层次理论构成连带债务关系从而肯定混合共同担保中第三人之间的追偿权。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该权利在法律的性质。本文提出两种权利:追偿权和代位权,代位权给追偿权的行使带来保障,法律应当对承担更多担保责任的第三人施加更多的保护,因此第三人之间的追偿权利应当同时具备追偿权和代位权这两种权利属性。第四部分对第三人追偿的三种方法进行了分析,认为依照担保额度的比例分担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比较符合物保与人保平等说的观点。并且,无论是从程序的简便性上还是在实体意义上第三人追偿权的行使都不应当有顺位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