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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以来,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城市社区建设,社区自治确定为社区建设的基本目标。社区居委会是社区自治的核心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把社区居委会定义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十几年的社区建设实践看,我区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性质及自治功能的发挥并未得到真正体现,其行政化特征十分明显,行政功能发挥得比较充分,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近几年来,随着学者与居委会成员的强烈呼吁,各级党和政府都在为社区体现自治功能而努力,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果,有力地推动了社区建设的发展,但在体制与机制上也显露出一些问题。本文认为之所以社区居委会在行政化和自治化实践中都会出现问题与弊端,关键是对社会居委会的性质与功能定位不够科学与准确。如果我们在理论上用一元论的观点来看待社区居委会的性质与功能,要么定位于自治性组织,要么定位于行政组织,必然与我国的社区实际产生巨大的冲突。本文通过对社区组织性质与功能的演变、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委员会性质与功能的比较分析,认为我国社区居委会性质的科学定位应该是具有行政化职能的自治性机构,而不是纯粹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行政化与自治性的双重特征。众所周知,我国十几年的社区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因此,在当前,社区居委会的性质与功能定位的主要任务是去行政化特征,体现其自治性质,发挥其行政功能,实现社区功能的复位。本文认为社区功能的复位需要解决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居委会成员必须依法选举产生,并走向职业化与社会化。二是必须通过组织重构,产生社区决策机构,居委会作为执行机构实现社区事务的议行分立。三是居委会要摆脱对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隶属关系,形成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指导与被指导、服务与被服务、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四是合理划分政府系统内部的功能和边界,明确社区自治权,建立政府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合作协商机制。五是社区内其他的自治组织要服从居委会的指导和协调。六是党组织要主动自觉的支持居委会开展自治、开展社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