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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大众传媒侵犯个人名誉权的相关问题。大众传媒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涵盖了大众传播途径和大众传播媒介两层含义,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专门针对大众传媒个人名誉侵权的相关规定,相比较而言,名誉权从理论上,立法、司法实践上,都已相对成熟。本文在借鉴名誉权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针对自然人名誉权问题的法律理论,结合大众传播实务、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在深入分析大众传媒侵害名誉权现状的基础上,解析了舆论监督、自由意志表达、名誉权保护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重点阐述了大众传媒侵犯个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和责任承担。具体而言,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对大众传媒个人名誉侵权进行了论述。首先在前言部分,对大众传媒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以及大众传媒在传播过程中侵害他人名誉权问题的来源加以简要的阐释。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为大众传媒个人名誉侵权的一般考察。在此章节中,首先结合大众传媒的大众传播媒介性质,概括了大众传媒侵犯个人名誉权的特点,简要分析了大众传媒名誉侵权与一般名誉侵权之间的区别,总结出大众传媒名誉侵权具有更大的不特定性、影响深刻性、损害后果不可逆性。在此章节中还剖析了大众传媒名誉侵权的产生的根源,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这种侵权行为产生的经济原因,其社会原因是传媒所肩负的大众舆论社会职能必然所引发与个人名誉利益的矛盾,而自由意志表达与人格尊严保护之间的不可调和性则是其内在的价值冲突原因。在第二个大问题中,主要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角度对大众传媒个人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加以说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的有关规定,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看,大众传媒个人名誉侵权的构成遵循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几个要素,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要件。大众传媒个人名誉侵权的违法行为的种类包括诽谤、使他人名誉受损的侮辱行为、侵犯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损的行为、以及新闻报道严重失实。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行为违法性要求构成大众传媒名誉侵权的内容必须已经发表,并且该内容是针对特定人的,这里的特定人不限于某个人也不限于指名道姓的侮辱和诽谤。而大众传媒个人名誉侵权的损害事实则包括了名誉利益的损害即社会评价的降低、精神痛苦以及经济利益的损害。本文的第三个问题是大众传媒个人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也是本文的核心章节。首先,肯定了抗辩事由的价值,其阻断行为向侵权行为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而保护了合法正当的大众传媒传播行为,指明了大众传媒不构成侵犯个人名誉权的行为范围。之后在此问题中详细论述了四项主要的抗辩事由,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如果能证明大众传媒所传播的内容为真实的客观的,那么权利人所遭受社会评价的降低是其本身应得的公允的社会评价,不能认定为是名誉侵权的损害后果,大众传媒报道内容的真实应当是基本事实的真实。二、公正评论,评论必须是公正的,评论者的主观意见应立场公正,而非出于偏袒或者讽刺。其次,该主观意见的得出应是基于客观事实,且该评论必须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三、权威消息来源,依据是权威机关的消息来源具有确信性,即使来自权威部门的消息披露后被确认为是错误的,这种情况是大众传媒新闻媒体所无法预见的。四、公众人物,公众人物一项为借鉴美国法律判例中的概念和分类,明确了当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与大众的舆论监督权发生利益冲突时,人格权应当无理由的服从于舆论监督权,作为公众人物需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让渡部分个人利益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还需满足社会公正、利益平衡的需要。第四章,责任承担问题。本章着重从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出发,探讨不同情况下的责任主体承担。大众传媒传媒直接侵权的情况下,媒体是惟一的责任主体;媒体发表外来作品侵权时大众传播媒体和作品本身的作者都是责任主体,但传播媒体在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当承担名誉侵权责任;转载媒体的侵权责任主体性质问题,应考量转载媒体的主观过错,即明知作品侵害他人名誉权却予以转载,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在明确了责任主体的前提下,进一步结合我国现行法律,阐明大众传媒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分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四种形式。需要强调的是在适用责任承担的方式时应注意优先适用非财产责任的原则和以补偿为主的原则。综合以上对大众传媒个人名誉侵权的分析,在最后一章中提出对此问题的防范措施,一要完善相关立法并提出隐私权的法律直接保护制度,将隐私权的保护从名誉权保护体系中剥离出来,二要建立防范大众传媒侵害名誉权的机制,三要完善网络名誉权的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