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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高考这种择优方式,已然成为了每一位考生命运的分水岭。在高考中,大部分考生能够做到遵守法纪,诚实应考,作弊考生只是少数,然而就是这少部分人的作弊行为早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之相对的,由高考作弊行为所引发的行政责任问题却鲜有被提及。因此,本文以高考作弊的行政责任作为切入点,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从责任主体、宪法法理、对比国内外相似案件处罚办法以及我国目前的立法缺陷等四个角度进行详尽阐述,进而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我国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制进行系统分析。在实体层面,我将高考作弊的行政责任承担主体作为主要分类依据,从作弊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行政机关在职人员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主要研究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三类人员的处罚依据以及处罚的具体种类。对于作弊考生,从目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对现有案例的处理方式来看,考生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对于考试工作人员,包括考点所在学校的监考教师等相关考务人员以及教育行政机关中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应尽职责与义务的教育行政人员,对该类人员的处理主要有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处理方式。对于其他行政机关在职人员,主要指在行政机关担任一定职务的考生家长,对这类人员的处罚种类为行政处分。在程序层面,主要研究在高考过程中,考前、考中、考后三个阶段发生作弊行为后的追究办法,从现有的处罚方式之中发现不足,以便进一步对其加以完善。高考作弊行为的存在显然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国目前高考功能的正常发挥,对此,作者将从立法、执法、法律监督三个方面针对高考作弊的行政责任问题提出若干法律建议。在立法层面加强立法规范,填补法律空白,并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加以完善;在执法层面推行教师“异地监考”制度,运用交叉管辖的方式对加分条件进行跨区域认定;在法律监督层面强化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将“责任倒查制度”推广适用,以此保障高考的公平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