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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能否发挥其审核功能,择优批准企业上市,是监管机构、广大投资者和未上市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本文采用中小板开板日期2004年6月24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申请在中小板上市的企业为样本,研究了中介机构的发审委社会资本对审计需求、审计收费、上市资格获取和上市后经济后果的影响。 首先,在中国特殊的发审制度下,由于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更难上市,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发审委社会资本的存在,会使得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的审计需求以提高上市成功率为目标。实证结果发现,民营企业更倾向于选择有发审委社会资本的审计师,而国有企业对审计师的发审委社会资本没有特别的偏好。此外,当民营企业选择有发审委社会资本的审计师时,需要为审计师的社会资本支付10%左右的审计收费溢价;而国有企业组中,发审委社会资本不能为审计师带来审计收费溢价。 其次,本文研究了发审委社会资本对IPO资源分配的影响。本文的经验证据表明,若企业过会时中介机构拥有发审委社会资本,则能够提高申请企业的上市成功率;区分企业性质后发现,民营企业更需要中介机构的发审委社会资本。区分中介机构来看,则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发审委社会资本能够显著提高上市成功率,律师事务所则对上市成功率没有显著作用。进一步研究发现,过会审核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审委社会资本能够收取14%的审计溢价,间接证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审委社会资本能够为客户提供额外服务,提高其被批准上市的可能性。 最后,本文从四个方面来验证发审委社会资本对企业IPO造成的经济后果,得出以下结论:(1)从发行定价的角度来看,尽管中国发审制度、定价制度发生了较大变迁,并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但是在本文的样本期间内,即使是在询价制度和股权分置“新老划断”之后,发审委社会资本对IPO定价均没有显著影响;(2)从首日抑价率的角度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及中介机构的发审委社会资本也不能显著降低客户的IPO抑价程度;(3)从上市后市场表现的角度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及中介机构的发审委社会资本与上市后累计超额收益率(CAR)及购入持有超额收益率(BHAR)显著正相关,且这种正相关关系主要来源于民营企业。可以推断,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审委社会资本也许能协助发审委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选择市场更认可的民营企业上市;(4)从上市后盈利能力的角度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及中介机构的发审委社会资本与上市后1-3年的经行业中值调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资产收益率(OROE)、经行业中值调整的净资产收益率(ROE)以及经行业中值调整的总资产收益率(ROA)间没有显著相关性。关于经济后果的研究中,除了发现发审委社会资本与CAR和BHAR之间的显著正相关关系,其它都不显著,只能从市场表现的角度说明发审委社会资本提高了发审委的审核效率。严谨起见,本文认为发审委社会资本对经济后果的影响暂无定论。 总体而言,发审委社会资本对中小板IPO具有一定的影响,包括影响企业上市资格的获取、IPO审计需求和审计收费。但是对上市后经济后果的研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目前的发审制度能否提高IPO资源配置效率暂无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