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非漏油方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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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域油污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如果是因为单船发生事故(例如船舶搁浅、油轮爆炸等原因)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此类案件直接由油污责任方对油污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没有争议。但因两船发生碰撞导致其中一船漏油,漏油造成海域油污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如何认定非漏油方的侵权责任?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油污侵权责任制度,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争议较大。理论界对非漏油方油污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三种争论观点。实践中法官审判此类案件时适用法律不统一,甚至相同法院对相似案情的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做出过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阐述认定非漏油方油污侵权责任的理论与实践争议。概括出目前国内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漏油方油污侵权责任的三种主张,即“谁漏油,谁赔偿”的主张、“非漏油方按碰撞责任比例承担按份责任”的主张和“非漏油方与漏油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并列举出与这三种观点相一致的的司法判例。第二章分析我国因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案件中非漏油方侵权责任认定存在争议的原因。综合比较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法律体系中涉及非漏油方侵权责任的法律法规,总结出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漏油方侵权责任存在争议的两个主要原因分别是法律规定不一致和相关法律规定内容笼统。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我国的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第三章提出完善我国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非漏油方油污侵权责任制度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非漏油方的油污侵权属于环境侵权的一种情况,而环境污染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非漏油方的油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将船舶碰撞责任分成是由一方承担和由双方承担两种情况分别讨论,认为从最大化保护油污受害人利益的角度看,原则上非漏油方不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非漏油方应当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即原则上由漏油方作为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如果油污损失在漏油方的油污责任限额之内,或者漏油方有足额保险和赔偿基金做后盾的情况下,不必将非漏油方拉进油污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如果漏油方的油污责任限额低于油污受害人索赔额且无赔偿基金和足额保险做后盾时,受害人可以就未获偿的油污损失要求非漏油方在其责任限额之内予以赔偿。法官划分赔偿金额时应考虑非漏油方应当承担的其他碰撞损失。笔者主张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来源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制度。本文试图完善非漏油方的侵权责任制度,以期为我国建立完善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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