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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富有中国特色的“两户”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对其法律地位、性质与功用等问题,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均存在较大争议。在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重新启动以后,这一争议再次成为热点问题之一。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时隔三十年后,民法典总则是否必须再对“两户”进行规定?如果需要,其正当性何在以及应当如何规范?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民事主体制度中的“两户”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剖析和研究。本文在整理分析的基础之上,通过对“两户”制度中存在较大争议问题的探讨,为我国民法典继续保留并完善“两户”制度提供理论支持。本文以“两户”制度为研究内容,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述。首先,概括“两户”的一般理论,梳理我国民商主体立法的发展史,对“两户”的概念、立法背景、制度价值、国内理论研究进行整理、归纳和总结,并评述目前《民法总则》起草中关于“两户”制度的不同方案,目的是为了对所研究的对象有一个总体的了解与把握。其次,对“两户”制度的具体发展现状、做出的贡献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将“两户”制度的历史功用、具体情况分析透彻。再次,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类似法律制度进行立法考察,找出其中可以为我国所借鉴的规律。最后,通过“两户”存在的必要性与价值意义的论证,以及“两户”存废问题的利弊分析,得出继续保留“两户”的结论、理由并提出了具体完善建议,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制订“两户”债务承担法律规则等,为《民法总则(草案)》相关条文的修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