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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世界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通过法律援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自从1994年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建立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步发展成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公平、正义以及人权是法律援助的三大主要理论基础,法律援助通过给受援助对象提供援助人员、免费服务等方式,彰显了公平的最终价值。法律援助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对人权加以保障,法律援助通过赋予每个人平等享有自由和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来实现正义的内在价值。英、美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经过长期的实践,在法律援助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如英国的公设辩护人制度、美国刑事与民事法律援助模式、香港的三种法律援助计划,为我国法律援助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依据。虽然我国各省市法律援助机构采取的模式各有千秋,但基本上每个地区都制定了系统的实施标准,同时,吸纳社会群体积极参与到法律援助的工作中来,从而更全面和完善的实现公平与正义。 我国自90年代初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先后经历了试点探索、全面铺开、快速发展三个阶段。随着法律援助的需求日益增大,法律援助的队伍也日渐壮大,政府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飞速发展的同时,因为立法方面、机制方面和公民法律意识等方面的问题,急需完善和解决。 本论文以基层法律援助现状为视角,以株洲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开展实践为基础,深入分析研究了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对策。理论联系实际,对推进我国现阶段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