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以浙江乌溪江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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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30多年的经济快速增长,我国物质产品供给能力快速提升,但与此不相对应的是,清洁水源等生态产品特别是优质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提升缓慢。工业和饮用水安全问题不仅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涉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央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水源地的保护和治理,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和刚刚召开的十九大都对建设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用制度保护水生态环境,提出了要求和希望。国家层面越来越重视水源地生态补偿,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要求在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并适当提高补偿标准。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通过审议,今后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应缴纳环境保护税,重点用于生态补偿。  浙江省积极响应中央号召,把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政府重点工作之一,并根据本省实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规划和法规。作为钱塘江上游重要组成部分的乌溪江流域是浙江西部重要的生态屏障,承担着特殊的生态功能。多年来,为保护好生态环境,乌溪江流域的人民和政府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努力,产业和经济发展受到极大限制,且资源环境的价格长期处于低位,乌溪江流域的居民并未从生态环境保护中得到更多的实惠,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与全省差距逐步拉大。与此同时,乌溪江流域部分水源还存在着污染隐患,生态补偿机制远未完善。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建设和完善乌溪江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就显得非常迫切。  关于水源地生态补偿问题学术界进行了大量研究,已经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水源地生态补偿的研究框架已基本形成,用于指导生态补偿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目前的理论研究速度和成果还难以满足国家、区域和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部分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还未形成普遍认可和广泛适用的实践应用机制。研究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水源地生态补偿的主客体的细分还缺乏具体的方法和衡量的指标体系;二是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依然处于摸索阶段,尚未形成一套普遍适用的水源地生态补偿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三是水源地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尚未完善。  鉴于已有研究存在的不足,本文首先分析和梳理国内外关于水源地生态补偿的研究文献,提出研究的问题和方向。其次,介绍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国内外典型实践案例,分析我国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搭建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框架。然后,介绍和分析本文的研究区概况,详细说明研究所需数据的来源。再次,罗列乌溪江流域已经或正在实施的生态补偿措施,讨论乌溪江流域生态补偿中存在的不足。接下来,分析乌溪江水源地多重利益、补偿对象,以及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使用条件价值评估法(CVM)估算乌溪江流域水源地生态补偿的标准。最后,基于前文的分析,提出完善乌溪江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在我国全面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大环境下,进行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的研究共分为八章。  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包括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主要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主要的创新点等几个部分。  第二章为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水源、流域、水源地、发展权、生态补偿几个基本概念。其次介绍了水源地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生态学理论、经济学理论、社会学和法学理论。其中,在生态学理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生态系统结构的耗散性、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性,以及生态系统功能对人类的服务性及其价值性;在经济学理论部分重要介绍了边际理论、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生态环境价值论和资源优化配置理论与可替代性理论。再次,文献梳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内涵、水源地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水源地生态补偿方式、水源地生态补偿政策。其中,在水源地生态补偿的标准研究部分,重点介绍了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法、保护成本法、条件价值评估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CVM);目前实施的水源地生态补偿方式主要有财政转移支付、区域补偿政策、生态环境税费制度、生态保护项目等。已有研究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水源地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客体待进一步明确、生态补偿标准仍难确定,以及水源地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尚未完善。  第三章为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国内外实践案例介绍和经验解读。在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国外实践部分,介绍了美国的纽约市清洁供水协议和卡茨基尔河(Catskills)和特拉华河(Delaware)流域生态补偿,介绍了德国采用跨境流域生态补偿对易北河的污染治理,介绍了日本在琵琶湖实施的水源地生态补偿。在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国内实践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家层面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实践。其次,以湖南省、福建省、浙江省为代表,介绍了其生态补偿的做法,分析了其经验和不足。其中,对湖南省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实践主要分析了林地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和湖南省水源地生态补偿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对福建省主要介绍了该省已经实施的流域生态补偿具体做法和补偿标准,分析了生态补偿的效果与经验;对于浙江省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实践主要分析了水权交易和异地开发,以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第四章为建立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框架。该部分首先分析了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定义与内涵,以及我国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次介绍了建立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公平合理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受益者付费原则、保护者受益原则、政府主导与市场相结合原则、可操作性原则、透明性原则。然后对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目标进行分解,分解后的目标包括:水源地生态补偿追求的终极目标、激励导向目标、选择性作为目标、管理绩效优化目标。最后对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目标的分离做了解读,包括:水源地生态补偿与其它生态补偿分离、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分离、不同资金渠道的补偿分离。  第五章为研究区概况与数据来源。在研究区概况部分,主要介绍了乌溪江流域的区位特征、生态价值、所面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以及乌溪江流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概况。本文所用数据主要来源于公开的统计资料、环保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资料和实地调查获得的一手数据。  第六章为乌溪江流域生态补偿的依据、实施的生态补偿措施与不足。本章首先分析了乌溪江流域生态补偿的经济依据和政策依据。其次,详细介绍了乌溪江流域已经或正在实施的与水源地生态补偿有关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生态公益林补助、水库移民粮食价差补贴、水库移民补贴及乡村集体生产性补助、库区基金、水资源费,以及其它各类专项资金。最后,分析了乌溪江流域生态补偿中存在的不足,主要有生态补偿标准较低、“乌引”工程水价存在制度性问题需要解决、生态补偿对象的模糊和虚化、以及公平、公正与效率的均衡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等。  第七章为乌溪江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设计。本章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市场化水源地生态补偿的经济学基础,二是乌溪江水源地多重利益及其利益主体分析,包括生产用水及其利益主体、生活用水及其利益主体、生态用水及其利益主体。三是乌溪江水源地生态补偿对象及其利益博弈,分析了乌溪江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受偿主体与客体,以及各主体的利益博弈。四是基于CVM的乌溪江流域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分析,调查和评估了乌溪江流域的生态补偿意愿,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实证研究。  第八章为完善乌溪江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所提出的政策建议主要为:完善水源地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设立乌溪江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资金、明确水源地政府定位,优化财权配置、健全公众参与水源地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拓宽对水源地居民生态补偿的直补通道、提高补偿标准,聚焦水源地居民,以及加大“造血型”补偿力度,提升库区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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