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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标准是行政法和行诉法中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的重要问题。在现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行政行为无效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关键,也是司法适用确认无效判决的难题,完善我国行政行为无效认定标准已成为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急需解决的问题。区分行政行为确认无效与撤销情形是研究该标准的关键所在,2014年《行诉法》第75条明确确认无效为独立的诉讼类型,并引入“重大且明显”标准;2018年最高院《行诉法司法解释》对标准做了具体细化规定;各级法院积极适用但出现认定无效和撤销的标准不一、判决形式混乱、论证欠缺严谨性和合法性等问题。究其原因与学界对于该标准的观点莫衷一是、当前立法仍欠缺明确具体无效认定标准有关。因此,构建逻辑严密、统一完整的行政行为无效认定标准是确认无效之诉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标准研究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①的无效。主要分三个层次:现有理论争鸣层面、当前立法层面、司法实践层面。第一,现有理论层面梳理国内外关于行政行为无效认定的主要观点和标准,分析国研究现状及尚存问题,梳理我国现有理论认定难题。第二,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层面分析当前我国立法部门关于“明显且重大”标准的考量以及产生的一些问题。第三,从案例审判实践层面分析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现状,以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2018年)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确认无效判决案例作为研究对象,进行群案的分析论证,提出不同于现有法律规定的“重大且明显”标准的“明显且重大”的认定标准。“明显且重大”标准的“明显”是一般人一望即知程度,对不同的适用情况和不同的主体具体的程度倾向也不同;“重大”指瑕疵已经严重到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实在不能维持其合法效力的程度。法院在认定行政行为具体个案是否无效时,遵循一个逻辑综合判断步骤:首先,以“明显”和“重大”作为原则性标准。(1)如果符合无主体资格、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及严重违反法定关键程序等显著“明显”条件可直接认定为无效,无需加入“重大”程度判断。(2)如果外观上均符合法律要求,未达到“明显”程度则需审查“重大”限度。其次,进一步审查包括实体性、程序性、实效性和伦理性质的二级标准。再次,二级标准范畴内具体解决形形色色案例时适用三级标准。如:实体性的有主体资格的行政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及管辖权的细分界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