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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源自物理学概念,是指相反力量的均等。均衡也是个数学概念,主要论证数学之间一种对等的逻辑关系。后来均衡被运用到经济学领域,成为经济学的核心命题。在经济学中,均衡概念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均衡通常是指对立的供求力量在量上处于均等状态;广义的均衡是指因为各方都同时达到最大化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并在此作用形式上各行为主体处于相互作用、制约状态。随着“经济学帝国主义”对其它学科的大规模“入侵”,均衡方法也逐步被应用到法学领域。法治是一个内含理念、价值、内容、规则、制度等要素的综合体,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实质上就是对法治要素进行最佳配置,从而根据法治的要求,实现人、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法治与均衡的基本内涵,可以对“法治均衡”进行界定:法治均衡就是法治的要素配置达到最优化,即最佳配置,人们对这种法治安排和法治结构处于一种满足或满意状态,因而无意也无力改变现状。实现均衡的方法主要有供给需求均衡、成本收益均衡及博弈均衡,本文主要运用这些方法对法治的基本问题从均衡的视角加以分析。论文首先论述了社会主义法治均衡的内在逻辑,在此基础上,从价值的角度论证了法治的基本价值公平与效率,明确指出公平与效率均衡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追求,并指出了公平与效率均衡是二者关系的本质内容,并运用曲线图对公平与效率的均衡点、均衡区间、均衡标准及实现路径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区间进行界定。以公平与效率均衡的价值理念为指导,论文对法治内容即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均衡性分析。论文论证了权利与义务是法治的基本内容,并对“权利本位说”与“义务本位说”进行了简要评析,指出了权利与义务关系实质上是均衡关系,并根据成本收益理论进行了分析。论文最后明确指出权利与义务均衡关系,取决于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即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均衡是实现权利与义务均衡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