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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伦理性和国家的整体性使政府的市场干预合法;决策者理性自利的弱点和社会的整体性使政府的市场干预必要。2005年以来,我国对住房市场的新一轮宏观调控过程表明,政府可用的宏观调控工具主要由行政命令或指引、税收、住房贷款的首付比率和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构成。虽然我国政府在经济中传统的强势主导地位使行政命令成为一个得心应手的工具,但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更多地使用间接调控手段。而政府在调控中再三强调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倚重税收、住房贷款等间接干预工具,彰显着它运用经济规律引导市场的愿望,只是行政命令的密紧出台,却反映着交易性干预住房市场的工具的缺失。因此,有必要研究适用于中国的住房和住房金融市场的交易性干预。本文比较分析了加拿大和美国交易性干预的经验,总结了政府干预住房市场的基本原理、模式和方法。指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必需以公平和平衡为原则;为干预住房市场,政府最有效的介入市场是住房金融市场;最好的干预模式和方法是通过国有国营的代理人开展按揭保险业务。当政府在住房金融市场提供市场稳定这一公共产品时,可以选择公开或仅在需要的时候进行信用担保。具体运用于中国,为改善住房的可负担性,政府应该通过设立相对独立的国有国营公司,以影子交易者的身份在住房金融市场以按揭保险为核心业务进行干预性交易。政府可以为批发融资工具提供担保以为一级住房金融市场提供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但同时应该警惕批发融资分散风险功能的负面影响。本文从信息环境、政治和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按揭/抵押市场经营环境、支持体系等五个方面评估按揭保险在我国的适用性和可用性,结论是按揭保险在我国不但适用,而且以这个业务为核心的交易性干预也将有益地影响我国住房和住房金融市场的运作。在对作为交易性干预工具的国有国营有限公司进行制度设计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确定公司的经营目标,保证公司对贷款机构的较强控制能力,平衡政府对公司经营的控制力以及公司对政府的相对独立性,如何对公司进行严格的外部风险控制和内、外部监管,如何保证公司自足、持续经营,以及如何处理和私营机构的竞争。按揭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应该涉及风险资本管理、风险控制管理、逆向选择风险控制、合理定价、借款人利益保护等几个方面,以及保证政府资金流向目标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