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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伴随着国家公共权力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是附庸在国家肌体并影响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一种顽疾。世界各国通过开展职务犯罪侦查,不懈打击各种类型职务犯罪。而职务犯罪侦查因其自身的特点,使得职务犯罪侦查的证据亦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在分析这些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以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内的证据合法性问题为主线,围绕初查、特殊侦查手段、侦查(取证)主体变更等情形所获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从而提出强化职务犯罪侦查证据合法性的一些构想,以图最大限度杜绝非法证据的产生。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全文由五部分构成,大约24000字。第一部分,分析刑事诉讼证据及从概念上解决本文论题所指的“证据”为广义的刑事诉讼证据材料,并介绍了职务犯罪侦查证据的几个特点及合法性的几个要件,从而为下文从三个方面分析论述实践产生的证据合法性问题作了理论铺垫。第二部分,在探讨得出初查的概念的基础之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分析初查和侦查的关系,对比初查证据作为诉讼证据合法性学界存在几种观点,笔者提出并阐述了初查只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即通过法定手段获取证据作为诉讼证据具有合法性。第三部分,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约定和精神,笔者对特殊侦查手段进行了一个界定,并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列举其他国家对特殊侦查手段取得证据的合法性的一些规定,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立法建议,期望特殊侦查权能够在立法上得以确立,享有特殊侦查权的检察机关运用特殊侦查手段来查办职务犯罪,有效及时地进行侦查取证。第四部分,笔者分别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实践当中经常出现的侦查主体变更、取证主体变更引发的证据合法性问题进行探讨,重点研究了公安机关错位管辖职务犯罪案件所获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所获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问题,阐述了侦查主体和取证主体发生变更所获证据合法性的问题。第五部分,笔者提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侦查协作机制“侦诉一体化”及建立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等一系列设想以有效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合法证据的收集,最大限度杜绝非法证据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