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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成行政目标,实现行政行为的完整性,作为一种辅助方式的行政协助行为早已被广泛应用于我国各法律、法规当中。但是,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在我国却至今未予以明确的进行规范。而在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当中,都可以发现有关行政协助制度的规定,这也为我国建立行政协助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国的政府职能由过去的管理型政府,转型为服务型政府。因此,涉及的事物日渐复杂与多样,仅仅通过一个机构或者一个部门的努力往往无法完成行政目标,因此,行政协助制度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最为适当的途径之一。一般来说,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