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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刑事强制措施不仅有助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有效运行,及时追究和惩罚犯罪,而且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维护,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显著影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作了诸多修改,但受刑事政策、基本观念、诉讼结构、司法权力配置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在理论基础、体系设置、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监督救济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不能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因此,为了使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真正成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必须对其进行深度思考,探讨制度的基本理论基础,明确制度存在的基本问题,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效借鉴域外刑事强制措施的有益经验,提出进一步改革、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具体建议,以有益于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乃至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本文力图通过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理论基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定位,通过对域外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比较研究,探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改革之路。本文第一部分是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理论基础进行研究、论述,为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提供理论指引。一是人权保障理论。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人权保障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再设计应当在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的基础上,强调对人权的充分保障,这在目前更具有现实意义。二是无罪推定理论。无罪推定已成为现代各国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人权保障的基石。基于无罪推定理论,既然任何被怀疑犯罪或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或推定其无罪,就应当享有相应的人权,法律应当予以尊重并加以保护。由于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应当优先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处于非羁押状态属于常态,而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属于例外。三是比例理论。比例理论的基本内涵体现为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主要包括适当性原则(指国家权力行使的手段必须能够达到法定目的)、必要性原则(指在符合目的性原则的基础上,在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若干手段中,必须选择对当事人或者公共利益损害最小的方式)、相称性原则(指国家权力的运行对公民权利造成的损害应与所保护的利益相对称、成比例,对公民权利的损害不能明显大于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在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贯彻比例理论,必须遵循目的正当性、手段必要性、最小侵权性、利益相称性、变更及时性等具体要求。四是正当程序理论。正当程序是结果公正的基本保障。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必须符合基本程序正义的要求,其设定必须以正当性为其价值取向。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获得公正审判权、申诉控告权、要求赔偿权等权利有实现的途径和机会。本文第二部分是国外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考察研究。对德国、法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进行了具体梳理、分析,进而总结出了国外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逮捕措施的到案性,羁押措施的独立性,保释(取保候审)为原则、羁押为必要的例外,无证逮捕适用的广泛性,强制措施的司法救济性等,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改革提供了提供了参考。本文第三部分是我对国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设定与实施主要存在以下缺陷:强制措施体系设置不完善,具体包括体系不完整(不包括对物和隐私采取的强制措施)、羁押措施不独立、缺乏有效的羁押替代性措施、法定强制措施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等;羁押性强制措施比率过高;部分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条件不明确,可操作性差;对羁押性强制措施司法审查的缺失;强制措施适用“惩罚化”的现象较突出;羁押期限方面的问题突出,包括羁押期限的规定不合理,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混同易导致羁押措施的滥用,羁押期限不确定易导致羁押期限过长和期限的虚无化,超期羁押现象严重;监督救济机制失衡等。本文第四部分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对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应采用长远目标和制度渐进相结合的完善思路。目前,我们应当稳妥推进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进程,切实贯彻人权保障、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原则,逐步完善强制措施体系,完善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实现强制措施权力的限制、适度适用,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一是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再构建,在我国可以考虑将传唤与拘传合并为传唤、取消监视居住,构建传唤、拘捕、取保候审、羁押候审的强制措施体系,其中传唤与拘捕属于到案措施,取保候审属于羁押替代性措施,羁押候审属于羁押性措施。二是强制措施具体内容之构造,在贯彻人权保障、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理论的基础上,从适用条件、程序、监督救济等方面对传唤、拘捕、取保候审、羁押候审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