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经济学最大的优势是为研究法律制度提供定量分析工具,在法经济学家眼里,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最符合效率原则。交易成本是科斯定理的核心,波斯纳认为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当事人在签订契约和履行契约过程中可能奉行机会主义使另一方陷入“囚徒困境”。为了阻止机会主义和鼓励促进交易,法院根据考特·尤伦最小化交易成本公式:分配风险的成本<某种未来情况发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发生这种情况的概率=>填补合同漏洞。英美法系通过默示条款填补遗漏条款,大陆法系通过合同补充性解释填补遗漏条款。波斯纳为研究默示条款提供了法经济学上的定量分析工具:交易成本C=x+p(x)·[y+z+e(x,y,z)],法院作出判决时要对不同的判决进行后果主义论证。然而在大众眼里:经济学家追求效率,法学家追求公平,社会不允许法官直接扮演经济学家的角色,所以法官为了向大众节省解释成本和说服成本,将其行为标榜为寻求“当事人本来想要的意思”,插入默示条款显现出“法官的判案策略”。大陆法系通过“假定当事人意思”补缺合同漏洞,其在立法原则、功能等方面都与英美法系默示条款相雷同。但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大陆法系注重成文法,在填补合同漏洞时两大法系因不同的合同类型优先适用不同规范。因此,合同类型化为我国法官判案提供了新思路。 第一部分,合同不完全性及其对传统合同法的影响。由于当事人的有限理性、合同的交易成本、不完全信息的影响,现代契约法促成人们快捷的订立不完全合同。不完全合同尽管存在可能引起纠纷的缺陷,但符合了现代社会对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不完全合同修正了传统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 第二部分,默示条款的历史发端与规则演进。默示条款分为法律上的默示条款、事实上的默示条款、习惯上的默示条款。通过将交易成本公式C=x+p(x)·[y+z+e(x,y,z)]代入默示条款分类分析:(1)当事人会根据考特·尤伦最小化交易成本公式:分配风险的成本(x)>分配损失的成本(z)×损失的概率p(x)=>留下缺口节省交易成本。(2)当事人节省了缔约成本(x),但引起诉讼的p(x)会增加,如果允许法院针对不同的合同类型加插默示条款,就会节省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费用的成本(z)和误判造成的社会成本(e),同时上级法院的判例被下级援引为当事人行动提供指南,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y)。综上法院通过添加默示条款使得当事人的交易成本最小化,添加默示条款是法院出于社会收益最大化的效率逻辑,添加默示条款显现了法官的“判案策略”。 第三部分,默示条款与明示条款的关系。法官将其行为标榜为寻求当事人暗含、隐含的默示意思,所以寻求当事人的“默示意思”显得至关重要。传统理论认为明示意思与默示意思的根本区别在于表示方式的不同。但是根据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默示意思的分类标准和马克思主义本质观,我们认为间接的意思表示是默示条款三分类的本质。与默示条款相比,明示条款具有优先效力,但明示条款不得排除强制性法定默示条款。 第四部分,默示条款制度与合同补充性解释制度比较研究。我们通过论证将大陆法系“假定当事人意思”也定性为法官的“判案策略”,因而其与英美法的默示条款在基本原则、价值、功能上有诸多雷同,但英美法系默示条款制度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比较分析:在不同的案件中适用不同的立法规范,可以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合同类型化为填补合同漏洞提供了新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