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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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蕴含人格属性,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理应受到法律的妥善保护。而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信息时代的代表性技术,凭借其技术优势,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同时也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现实生活中人脸识别技术擅自采集人脸信息,违法处理,过度分析个人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对个人信息侵犯程度的不断加深,社会大众对个人信息被妥善处理的要求不断增强,甚至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产生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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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蕴含人格属性,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理应受到法律的妥善保护。而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信息时代的代表性技术,凭借其技术优势,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同时也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现实生活中人脸识别技术擅自采集人脸信息,违法处理,过度分析个人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对个人信息侵犯程度的不断加深,社会大众对个人信息被妥善处理的要求不断增强,甚至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产生抵制情绪,长此以往将不利于人脸识别等新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产业的进步。法律工作者应当更好的规制人脸识别技术,使个人信息在公民合理期待的范围内流动,为信息产业的发展增添动能,让信息时代的红利惠及全民。本文通过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概述,引出人脸识别技术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的话题,进而对人脸识别技术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研究。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对我国的人脸识别规制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对其规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再借鉴欧美的治理经验,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出对策建议,不同于以往研究多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或是某一具体规则或理论入手提出建议,本文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四个层面,提出了更为细致的法律建议。即在个人信息保护原理层面提出引入场景原理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在个人信息主体层面提出完善单独同意规则,保障信息主体选择权,构建信息主体对信息的自主控制机制。在个人信息处理者层面提出制定合理的人脸信息使用规则,强化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头部平台承担“把关者”责任。在个人信息监管层面提出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监管机构,实行公私双轨制的监管模式。通过以上四个层面的对策建议,更好的规制了人脸识别技术,有利于实现个人信息权益、国家公共管理需求与企业盈利需求三者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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