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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1993年写入宪法文本以来,由于语词本身的复合与模糊,其宪法意涵一直未能得到清晰阐释。而作为宪法中现实存在的经济制度与经济权利的依据,在国内经济改革和国际贸易争端的大背景之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有必要得到宪法解释学意义上的规范分析。而宪法内在变迁中经济制度趋于稳定也为规范分析提供了可能。
宪法学者们既有的学术成果停留于过于宏观的制度概述和并不周延的微观权利证成,对“社会主义”的分析短板明显。由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语义澄清就自然成为其宪法意涵阐释的前提,其中重点是对“社会主义”的梳理。在社会主义内涵的变迁之中选取“超越传统的社会主义”更为适宜,即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实现的是政治上追求平等、经济上尊重规律、社会层面的公共服务与权利保障。
在语义明晰的基础上,以宪法文本规范为载体,从宪法意涵的价值、规范、实效三个维度试图全面阐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制度事实。对宪法典的体系性理解在规范分析的价值之维提供必要的解释框架;提取总纲中经济制度条文中的关键词并按照经济运行的逻辑堆叠排列,在规范之维架构起“经济制度金字塔”。其中,社会主义生产性借由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实现社会主义的分配性能就更清晰显现;而在制度的实际运行之中,规范分析的事实之维需要探查静态的规范逻辑与动态的实践逻辑之间的转化,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所有制与平等权的实现。口号式的平等呼吁不如规范化清晰界定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之间的运行界限,宪法规范之中的“不平等”自然迎刃而解。最后,宪法意涵规范分析结论仍需到宪法实例中去检验与细化,在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双重特征于一身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中,党组织应当而且必须以参与的形式在实现宪法所要求的“社会主义”目标的同时,确保某些政治介入不会对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
宪法学者们既有的学术成果停留于过于宏观的制度概述和并不周延的微观权利证成,对“社会主义”的分析短板明显。由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语义澄清就自然成为其宪法意涵阐释的前提,其中重点是对“社会主义”的梳理。在社会主义内涵的变迁之中选取“超越传统的社会主义”更为适宜,即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实现的是政治上追求平等、经济上尊重规律、社会层面的公共服务与权利保障。
在语义明晰的基础上,以宪法文本规范为载体,从宪法意涵的价值、规范、实效三个维度试图全面阐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制度事实。对宪法典的体系性理解在规范分析的价值之维提供必要的解释框架;提取总纲中经济制度条文中的关键词并按照经济运行的逻辑堆叠排列,在规范之维架构起“经济制度金字塔”。其中,社会主义生产性借由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实现社会主义的分配性能就更清晰显现;而在制度的实际运行之中,规范分析的事实之维需要探查静态的规范逻辑与动态的实践逻辑之间的转化,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所有制与平等权的实现。口号式的平等呼吁不如规范化清晰界定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之间的运行界限,宪法规范之中的“不平等”自然迎刃而解。最后,宪法意涵规范分析结论仍需到宪法实例中去检验与细化,在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双重特征于一身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中,党组织应当而且必须以参与的形式在实现宪法所要求的“社会主义”目标的同时,确保某些政治介入不会对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