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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人类的关注。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工业进步和机动车的大量使用,大气污染的总量和复杂程度也随之不断增加。大气污染对人类的危害也在逐步的显现出来:它不仅会引起严重的人体健康问题,导致急性、慢性和远期危害,而且对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动植物和自然生态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与救济制度,不仅对于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促进经济可持续性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大气污染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包括自然环境、经济条件、技术手段等在内的多种方法和途径的有效运用和密切配合,但是,充分依靠法治,从大气污染的防治与救济层面缓解大气污染的现状,是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针对日渐严峻的大气污染问题所做出的必然选择。通过分析大气污染的现状及其危害等一般法律问题,比较研究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德国等不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与救济方面的法律,结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及和谐社会构建的新要求,本文系统阐释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和大气污染侵害的法律救济两方面内容。其中,防治的法律对策,是在充分理解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的前提下,提出了防治污染的基本法律制度,防治燃煤污染、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废气、粉尘、恶臭污染的具体法律措施;而大气污染侵害的法律救济,则通过对侵害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和侵害因果关系的判定,确立了大气污染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受害人可以寻求的法律救济途径,以期通过此种研究模式能为我国大气污染问题的解决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