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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深化以及新闻传媒的发达,自然人尤其是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等原本只是作为人格要素标识的符号被大量商业化利用,成为商家促销商品、创造商业利益的重要工具。而且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被商业利用的符号已经超出了人格权上所规定的人格标识的范围,知名人物的声音、特定口号或短语甚至独特的外在特征等形象标志都成为商业利用的对象。伴随这些知名人物形象标志的商业化利用,与此有关的纠纷也大量涌现,迫切需要法律的有效规制。但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尚无有关知名人物形象标志保护问题的具体明确的规定,对现有的有关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认识和理解上的误区,而理论界在应采取何种保护模式上也没有达成共识。对知名人物形象标志保护问题的研究在现在仍很有必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可对知名人物形象标志提供的保护并对几种保护模式进行了介绍和研究,以期能够为司法实践中有关问题的解决及我国的立法选择提供参考。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知名人物形象标志的商业价值。首先对知名人物形象标志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简要分析了知名人物形象标志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原因,并介绍了社会实践中对知名人物形象标志的主要利用形式及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介绍研究了知名人物形象标志的人格权保护模式。文章分析了我国现有的人格权制度对知名人物形象标志所能提供的保护。《民法通则》有关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规定能够对现实中利用知名人物姓名、肖像的一些行为起到规制作用。我国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死者的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同时指出了人格权在保护知名人物形象标志问题上存在的不足,转让和继承问题、损害赔偿的确定问题、相似标志的保护问题等都不能很好的解决。之后介绍了人格权理论和实践为解决知名人物形象标志保护问题所作的调整和发展,其将人格标识的财产利益纳入到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之中。第三部分介绍了知名人物形象标志的形象权保护模式。首先对形象权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说明,然后从形象权的历史沿革、保护范围及其继承和保护期限几个方面对形象权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形象权制度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在保护知名人物形象标志方面的优势,同时指出这一新制度在我国的引进和确立仍存在困难。第四部分对知名人物形象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研究。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其中的商标制度仍是目前对知名人物形象标志进行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对知名人物形象标志进行商标法保护会受到一些限制,但是通过适用在先权制度和不良影响条款,严格商标审查,可以对不当注册知名人物形象标志商标的现象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文章还讨论了与知名人物形象标志商标有关的几个典型问题,并介绍了知名人物形象标志商标的利用形式和应注意的问题。著作权法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对知名人物形象标志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最后,文章讨论了知名人物形象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与知名人物形象标志有关的一些问题可以纳入其保护范围。在英国等一些普通法系国家,“仿冒”之诉是反不正当竞争救济中一种重要的诉讼形式。尽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不完善,在对主体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的认识上仍存在分歧,但其仍能对知名人物形象标志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