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壮族习惯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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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导言部分。在这一部分里,对壮族习惯法研究作了学术史回顾利评析,对习惯法概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本论文的研究理论、方法以及材料的来源。   第二部分对清末民国时期壮族的社会背景进行分析。在这一时期里,壮族已经处于中央政府及其地方代理人的治理之下,但由于壮族传统的社会组织仍然存在,并且得到国家的授权在村寨里实施管辖权力,使组织的传统权威得以按习惯法来管理壮族社会,因此使得近代壮族社会具有既受到国家管辖又有一定自治性的特点。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国家法和习惯法共同存在于近代壮族社会这个舞台上,开始了彼此之间的一系列交涉与博弈。   第三部分对壮族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进行考察。近代壮族习惯法的主要内容有婚姻家庭制度、析产与继承制度、壮族土地权利的种类和运作、会制、乡老士绅与中人的权威以及壮族内部犯罪的解决的方式和程序等。近代壮族习惯法的特点主要是民族性、家族本位、属人主义和具体性等。   第四部分对近代壮族习惯法的作用和功能作了分析。这主要从社会视角、文化视角和经济视角对近代壮族习惯法进行了分析,指出壮族习惯法具有社会控制、传承民族文化和促进社会制度变迁的作用。   第五部分是对壮族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的交涉与博弈的考察。壮族习惯法得到民族共同体的支持和适用,而清末和民国政府都没能完全将壮族习惯法取缔掉。于是,清末和民国政府对壮族习惯法采取了既打击又妥协的司法态度,其基本出发点是维护统治者的利益。   第六部分,在这一部分中,用到前文里的一些例证,指出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是正当和必要的,但前提是必须对本土的民族实际问题进行深刻的体察,并且阐明法律史研究不仅仅只关注国家正式制度,而且必须重视在社会中实际运行着的民族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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