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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是《宋会要》的辑本,它记录宋代的典章制度,是有关宋代历史的最丰富的资料汇编。本文选取其中的“刑法”部分作文献整理与专题研究,分为上下两篇。 上篇从四个方面对《宋会要辑稿·刑法》进行整理: 一、《辑稿》与宋人修的《宋会要》已有很大的不同。《宋会要》原本由类、门、条组成。类下分门,门中含条。 本文从两个途径证明了《宋会要》中“刑法类”的存在。 在前人对《宋会要·刑法》“门”的复原方案的基础上,首先补充证明了《宋会要·刑法》中“刑制”门的存在,并初步推测它的内容应以“刑罚”为主旨,其中包括《辑稿·刑法》所缺的“杖制”部分。然后提出了三点不同于前人的意见:其一,“诉理所”门虽是《宋会要》的门,但不属“刑法”类。其二,《辑稿·刑法》中的一些门名可能是后人所加,不是《宋会要》的门,这些门的条文应归入其它门中。如“断死罪”、“出入罪”、“赦宥”门应分别归入“冤狱”、“断狱”、“矜贷”门中。其三,初步推测《宋会要·刑法》的门在内容多时可能还会有子门,所以《辑稿·刑法》中的一些门应属于《宋会要·刑法》中某门的子门。如“枷制”应是“刑制”的子门;“禁采捕”、“金禁”是“禁约”子门。这个看法还不成熟,尚待进一步验证。 《辑稿·刑法》“条”已不完全是《宋会要·刑法》的“条”,有的条文已有部分缺漏,有的条文与门不一致或顺序错乱,本文对此分别作了补充和调整。此外还辑出了四条《宋会要·刑法》的佚文。 最后在前人初步确定《宋会要》原书“分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证实,同时推测《宋会要》不仅有总卷,门中内容多时还可能有分卷,卷与门并不一一对应。 以上这些工作为认识和复原《宋会要·刑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辑稿·刑法》中有注、空格、按语。 《辑稿·刑法》的注以小字的形式出现在正文中。有五种类型,一是指示正文出处的注,即指明正文出自哪些《会要》。它的作用在于说明宋代曾修过这些《会要》,而这些《会要》中有与此对应的内容。这类注有可能是《宋会要》的注,也有可能是《永乐大典》的注。二是指示门名的注,它对认识《宋会要》的门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