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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司法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根本目的程序,而在我国,“执行难”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严重问题,直接侵害着国家司法权威。传承我国古代和谐社会思想而出现的民事执行和解,以其独特的处理方式,在实践中对民事执行纠纷的解决起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理论的论证和制度框架的整体规划,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不仅没能对执行和解功能的发挥起促进作用,反而给违法行为提供了滋生的温床。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民事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民事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生效后,不论当事人是否满意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都应当积极履行。但现实生活中,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败诉或者承担义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的现象时常可见,于是出现了“执行难”普遍存在的现象。目前我国法治的进程任重而道远,而民事案件“执行难”已经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巨大障碍。从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关联看,“执行难”的存在不仅是制度缺陷的结果,各种社会因素同样是制约民事执行效率的原因。民事执行和解的制度目的在于动用一切可能的力量,为民事案件的执行提供可能的途径,并实现执行效率和社会关系稳定的双赢。因此,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有利于执行债权人权利的迅速实现,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是解决我国“执行难”问题不可忽视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的写作目的也在于此。对执行和解实际运行状况的研究是本文写作的基础,本文首先从执行制度基础理论研究入手,论证执行和解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当体现的诉讼经济、分配正义等法律理念,应遵循的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然后从执行和解协议的特殊诉讼契约性质出发,通过对执行和解方式的制度化、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和效力、执行和解当事人的不安抗辩权和权利救济以及第三方参与执行和解的程序等方面的探讨构建执行和解制度体系。对执行和解制度内各部分的统一、协调及优化是本文力求实现的目标,以求对规范实践中执行和解并发挥制度功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