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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受控外国公司规则进行分析,研究该规则索要解决问题的起源,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三点:延迟纳税制度、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以及国际税收管辖权争端,正是由于这三个因素的集合导致了延迟纳税现象的产生,才需要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对其进行规制。控制标准并不只是股份持有数量的问题,而是由控制标准的适用原则、控制架构、控制标准的适用程序这三者所组成,同时控制架构又由控制主体、控制行为、控制结果构成。在论述了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概念以及控制标准的基本情况后,从控制行为的分类出发,可以分为法律控制、经济控制和实际控制,并对这些不同种类的控制予以分析和评价。但是仅仅对立法层面的研究是远远不够的,该规则的控制标准在实际适用时所产生的问题需要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论证。本文的第三章选取了英国的吉百利案以及美国苹果公司的案例对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控制标准在适用时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得出了两大主要问题:对于控制标准适用原则的缺失以及控制标准适用程序的问题导致了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失灵。这也反映出该规则控制标准的问题不仅仅是在立法层面上,仅依靠对法律条文的修改而不考虑该规则控制标准的适用原则及适用程序过于狭隘。最后对这两大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并提出在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适用过程中要注意以下这两对矛盾:第一在国际层面上的资本输出国(通常是发达国家也就是需要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对境外投资的延迟纳税行为进行规制)与资本输入国(通常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境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通常不太会有本国的企业境外投资,因而并不是特别需要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之间围绕规则适用的矛盾;第二在资本输出国确保跨国公司不应征税而影响其经济的正常运行与政府正当征税之间的矛盾。只有在适用原则、控制架构、适用程序这三者得到正确的处理时,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控制标准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力。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引入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产生的三大原因并对其进行分析,其次在总结其他学者和法律对于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概念的基础上提出该规则的概念,最后概述该规则的控制标准,主要从控制出发,分别论述了控制的识别,控制所实施的主体以及控制的前提所有权的发展。第二章分析了目前存在的对公司能够形成有效控制的三种手段,即法律控制、经济控制和实际控制。并结合世界各国对于这三种控制控制手段的立法分别进行比较分析后作出评价。第三章选取了有关受控外国公司控制标准问题中具有代表性的英国吉百利案与美国苹果公司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了受控外国公司控制标准中的两大问题。第四章对于在上一章中的两大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