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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制度是近五六年来新产生的一种适用逮捕措施的方式。该项制度在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并不违反现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对我国现有的逮捕制度所规定的证据条件做了一定的调整,既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也有积极的司法实践意义。但是,附条件逮捕制度在具体内容规定上也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加之司法机关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有不合理的地方,使得该项制度并没有发挥最大限度的积极功效。本文旨在分析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基本内涵和价值的基础上,为该制度的合理完善提出有益建言。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基本内涵进行了阐述,介绍了附条件逮捕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逮捕所适用的证据条件过高导致实际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问题情况下应运而生的,是在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精神实质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逮捕证据条件所作的变通性适用调整,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与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没有冲突之处。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附条件逮捕制度的价值。就理论价值而言,附条件逮捕制度制度具有程序正当价值、权力制衡价值和保障人权价值;就程序价值而言,附条件逮捕制度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参与和监督,有利于促进重大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进行,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刑事逮捕的质量。第三部分对附条件逮捕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具体而言:首先,附条件逮捕制度的证据条件规定不明确;其次,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对象条件范围模糊不清,不利于具体操作;最后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决定程序、补充侦查程序和撤销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故亟待一定完善。第四部分重在介绍笔者对完善附条件逮捕制度所提出的构想。首先,关于附条件逮捕制度的证据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三点,即案件的所有证据都有形成证据链条的可能性、仍欠缺的证据有可能继续侦查并获得、所有证据都指向一致时不存在其他案件可能性时,才可适用附条件逮捕制度;其次,关于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本文采用列举方法提出了八类可以适用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案件;最后,关于附条件逮捕制度的程序完善,本文分为决定程序、补充侦查程序和撤销程序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决定程序可分为汇报程序、公安机关的监督程序、考察程序三个方面;补充侦查程序分为检察机关列明补充证据提纲和对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工作的监督两个方面;在撤销程序方面,分别对撤销期限、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和赔偿三个部分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