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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便也一无所知。”笔者认为,在法律研究中也可借用歌德的这句箴言。这意味着,作为一名法律研究人员,也只有具备有关外国法律制度的知识,方能正确地理解本国的法律。但是,在我国,人们曾长期忽视这一认识。直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从事外国法的研究几乎还被视为当予责难之事。而一度处于主流地位的这种观点,其对法律研究,乃至对整个国家、社会以及经济的发展不仅无益,反而是有害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逐步深入推进,我国学术界及更多的有识之士越来越认同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实行法治关键要实行宪政。毫无疑问的是,宪法,并不是中国本土的内生之物,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最高结晶,宪政亦同。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宪政的历史性、时代性、普遍性和规律性,决定了它具有非常重要的认识价值,研究宪法学理论就不能不研究宪政。然而,过去宪政史和宪政理论的研究一般都从正面总结宪政建设的成功经验,阐述宪政发育、成长的条件,或者将宪政分成两大发展模式予以比较,很少对经典的宪政发展模式进行专门而深入的研究。具体到法国宪政演变而言,其作为一种激进式宪政模式定格在学术界的视野中,致使这一问题的表面似乎永远笼罩着一层神秘的面纱,令人难识其真面目。本文试图在借鉴宪法学科和相关学科成果的基础上,引入制度与公民两个深层解析视角对1789-1804年法国的宪政发展历程进行多维度的研究探讨。正如诺瓦里斯所言,“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源于比较。”①如果人们在创制和发展本国的宪政建设时竟然对外国相似的凝结成历史的先进财富视而不见或者不加利用,便是不明智的。因此,作为法律研究人员和法律工作者,都有必要熟知进行比较研究的工作方法。这也是笔者考察法国宪政始终坚持的,同时还综合运用一系列基本方法,具体有语义分析法、阶级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努力描述和揭示对所观察到的急迫的社会需要与政府需要作出回应的宪政演变之内在前提。最终,笔者达成一个结论,即人类宪政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是制度与公民两个深层范畴互动的结果。因此,我们应当从制度与公民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待宪政建设与发展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