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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和国际民商事关系迅猛发展的今天,亚洲各国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已逐步融合到了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器和润滑剂,在国际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日趋加强。鉴于其诸多显著的发展趋势,法典化理应成为国际私法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亚洲各国的国际私法逐渐互相吸收、相互渗透,使国际私法立法呈现出趋同化的特点。为了适应日渐复杂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发展的需要,软化连结因素、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使冲突规范富有弹性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立法发展的主流,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本文分为四部分,以冲突规范为视角,从分析亚洲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的历史背景入手,对亚洲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的历史进程和发展趋势进行比较研究,试图探讨总结亚洲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的共同特点,推出我国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立法的必要性,结合现有立法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借鉴亚洲主要国家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研究的基础上,从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到特征性履行提出对《民法典》(草案)的立法建议,以期能为我国在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的立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这是本文写作的意义也是主旨所在。笔者认为,只有合理借鉴亚洲主要国家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的通行做法,我国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立法的发展才会有所提高,才能与国际的通行做法相接轨,才能营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以利于对外民商事关系尤其是合同领域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