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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之核心问题有对于市场支配地位之认定情况,其也是反垄断法之关键,确定垄断行为非法行为之最为重要一步,其认定也是反垄断法之门槛。面对今日迅猛发展的互联网经济,伴随而来的是众多互联网反垄断案例,国内的“奇虎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及近期发生的“商务部审查滴滴优步合并”和国外的“微软案”及各国针对谷歌公司的系列反垄断调查。然而,面对迅猛发展的互联网市场,困境出现在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面前,例如原告举证困难、传统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方法不能普遍适用、难以正确选择市场份额计算依据,无法确切揭示市场进入壁垒情况。在新的互联网经济环境下,需要我们对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重新加以认识。在此背景下,本文对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展开了相对应的研究。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计算市场份额,再结合市场进入壁垒的考察,才能够得出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本文由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三个步骤展开全文,本文由四个部分以及引言所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描述了相关的认定因素是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就是对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有的因素做出了分析与判断,更好的知道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这些认定因素有什么,怎么判断,怎么去分析,不同的学者又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然后就可以很好的明晰并梳理相关概念,更好的牵引出后文。第二部分为问题的描述,是关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法律适用中所存在,国内的“奇虎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及近期发生的“商务部审查滴滴优步合并”和国外的各国针对谷歌公司的系列反垄断调查,在这些案例中,难点都比较集中的反映在对于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就此弄明白本文所要讲出来的问题。从对于相关市场之界定、市场之份额、市场之进入壁垒这三个地方出发,弄明白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有什么困境,原有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标准难以适用于互联网市场,同时也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原告举证困难而影响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情况。第三部分为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分析为什么困境会出现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中,出发点在于搞清楚传统的认定方法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互联网市场新的情况到底有什么矛盾,是什么矛盾,这个矛盾是怎么产生的,这部分也就是对矛盾产生的原因做一个分析,做一个描述。第四部分为完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的法律建议,即要把互联网经济里面新出现的那些特点与传统的分析方法结合一下,提出一些新的认识,新的思路,认识到新的因素,更好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服务。用商品里面的核心功能来指明并分好相关商品市场,以大多数人选择商品的具体位置来分好相关地域市场,用可以预料到的一个大概时间的范围来分好相关时间市场。可以考虑把那些很活跃的用户的具体数量采集作为市场份额的计算依据里面的一个。对于市场进入壁垒要加入转换成本、网络外部性、商品差别、埋没费用等方面加以认识。同时,可以强化被告举证责任以及完善机构配置提高工作能力,已完善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通过这些论述,希望能为我国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研究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