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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与司法审查可以说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两大支柱:前者提供行政行为准则;后者则审查行政机关是否违反其行为准则。但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即存在着一个问题:是否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由法院予以“完全审查”?答案之为否定,并无疑问,难题在于:范围如何界定?传统的裁量理论认为行政裁量行为是不受法院“完全审查”的行为,然而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事实要件的确认以及法律概念的解释和判断,是否存在裁量呢?尤其是当法律概念的意义并不明确单一而是存在多种理解和判断的可能时(即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法院司法审查的密度又将如何? 二次大战以后德国所建立的裁量理论大致上已经确认,裁量仅存于法律效果层面。对于法律事实以及法律要件部分,则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这一名称来代替过去所谓的“裁量”。至于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适用,是否存在不受法院完全审查的判断余地,这确实是公法学上的一大难题,也是公法学的一大重点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德国公法界的相关讨论却可以说是汗牛充栋,然国内的相关文献却甚少,又囿于语言上的局限,笔者也只能作一粗浅的介绍。 本文首先通过引言提出文章选题的现实意义,然后分四部分对该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第一部分主要写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概述。首先提出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大量存在和使用的原因。在面对大量复杂并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情况时,为了避免成文法在立法技术上过于僵死的法律条文不能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法律使用了外延较为广泛的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的关系。古典的裁量理论以“自由裁量”(又称“便宜裁量”)与“羁束裁量”(又称“法规裁量”)之区分作为法官审查行政裁量行为的界限。战后这一理论受到了批评。人们将法律事实及法律要件这一部分用“不确定法律概念”这一名称代替过去所谓的“裁量”或者“法规裁量”,来表示这一部分不是裁量,而是认知的问题、判断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