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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风险投资进行逻辑上的演绎和推论,主要从契约理论这一全新的视角系统阐述、研究风险投资的治理机制。风险投资治理机制实质作为一组联接并规范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利益关系的机制安排,其中契约的正确设计和合理安排直接影响着风险投资治理机制的高效运行。缺乏有效的治理机制,必然引发投资行为扭曲、机会主义频发,最终导致投资的失败。风险投资契约理论是一个不完全契约理论,契约经济学所涵盖的代理成本、激励问题、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搭便车等,在风险投资过程中都会出现。可以说,风险投资领域是考察契约经济学基本原理的最佳实验场之一。在风险投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表现在两个方面: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些信息不对称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并导致双重契约的存在。由于双重契约的存在,相应产生两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一是风险投资者(委托人)将资金交由风险投资家(代理人)管理;二是风险投资家(委托人)将资金交由创业企业家(代理人)运作。在两级委托代理关系下,风险投资治理机制中需要相应的激励机制,即风险投资者需要激励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家需要激励创业企业家;同时也需要相应的约束机制,即风险投资者需要约束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家需要约束创业企业家。而这些激励和约束都要通过契约设计来实现。
与一般公司治理有所不同,在风险投资过程中,契约的高履行成本使各个参与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更为复杂,从而使契约的设计变量也更为多样化。风险投资中高风险、高不确定性、契约的复杂性等特点使得传统的治理机制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由此也导致了风险投资治理机制与传统一般公司治理机制的区别,这一区别表现在更为严重的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相对独立与不对称、隐性契约的重要性、控制权的相机配置、各种控制杠杆的运用、融资工具的特殊性、治理机制的系统性、政府的示范补贴作用。而这些区别都是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市场结合机制中的关键,更是研究风险投资治理机制的关键。
因此,在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在系统化风险投资治理机制的基础上,本文通过货币资本的产权分离属性划分了风险投资治理机制的三个阶段:风险投资融资阶段治理、风险投资运资阶段治理以及风险投资退资阶段治理,深入阐释各个阶段治理机制的良性运作是保证风险资本实现良性循环的根本。研究了风险投资契约在融资、运资、退资三个治理阶段的本质及其对治理机制的优化,并将风险投资三个治理阶段纳入整体的系统性视角予以研究,将各种治理机制和各阶段治理紧密联系、相互支持、纳入整体框架构建基于契约理论的风险投资微观治理分析的理论框架。
在运用信息经济学、企业契约理论、博弈论为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构建了各个治理阶段契约主体均衡的激励约束机制的数学模型,即构建了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的博弈模型,运用逆推归纳法对融资阶段委托人与代理人三阶段动态博弈进行分析,建立了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最优契约模型;其次对风险投资家在创业企业投资过程中所普遍使用的投资工具建立模型并进行了分析比较,证明风险投资家使用可转换优先股可以同时提高风险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的努力水平,很好地解决了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同时针对二者控制权分配,运用控制权分配模型解决了相机控制中的控制权均衡点问题,并建立了双方最优激励契约模型,在对双方进行有效的激励的同时以使双方各自效用最大化;论文还分别设定了针对风险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的隐性契约的治理手段,构建分析了风险投资家的两阶段声誉模型,分析比较了创业企业家两阶段博弈模型和多阶段博弈模型,揭示了隐性契约发挥作用的机理。
论文采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通过对美国、日本、德国风险投资在融资阶段、运资阶段的治理以及退出偏好及效用的比较研究,指出了美、日、德风险投资差异化的根源所在,并深入分析了风险资本退出在融资、运资、退资阶段与风险投资治理机制的相关性、相互作用的内在机理以及动态系统的优化性,提出并论证了风险投资系统化相互作用治理机制的路径实现,以及风险投资融资、运资阶段的治理与退出是互为整体、相互促进、相互作用,有机统一的系统性观点。
在经验性研究方面,根据对四川省创业企业及风险投资公司的实地调研,并参阅中国风险投资的融资、运资、退资三个治理阶段的现状和问题的相关研究资料,全面描述了中国目前风险投资治理机制的现状,分析了中国风险投资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因为做了深层次的剖析,并结合本文的理论分析和逻辑结论,从整合风险投资的各种有效治理手段的角度对我国风险投资治理机制的优化提出了政策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