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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相对于经济垄断的指称,它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挤其他合法经营者、限制自由公平竞争的行为,其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以行政权力为后盾谋求市场独占地位是行政垄断的本质特征。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而行政垄断则成为阻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堡垒,必须对其进行法律控制。 本文的第一章以对行政垄断概念的界定和对其基本特征分析的角度出发,从三个层面揭示了行政垄断的违法本质:第一层是行政垄断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二层是行政垄断是一种兼具经济违法与行政违法双重违法属性的竞合违法行为;第三层是行政垄断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集体违法行为。接着,从这三层违法本质的角度出发,概括了行政垄断的几种表现形式。 本文的第二章简要介绍了行政垄断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并分析了我国以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行政垄断的必然性和普遍性的原因。最后,阐述了行政垄断的六大弊害。 本文的第三章列举了我国现行的一些反行政垄断的立法,通过这些列举,从十个方面分析了现行立法控制行政垄断的缺陷和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作了简要分析。 本文的最后一章则是对行政垄断进行法律控制的路径探索,包括了四个方面:一是对行政垄断法律控制的理论与实践可行性分析;二是完善我国反行政垄断的立法;三是行政垄断的责任追究机制。包括了完善行政垄断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强化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这两个层面;四是行政垄断的执法机制。包括了行政立法确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缺陷、我国成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必要性和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想这三个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