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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教育刑论逐渐取代报应刑论,成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主导理念。教育刑论认为,犯罪未成年人需要的是教育、感化和挽救,而不是一味的惩罚,非刑罚处罚措施成为秉承这一理念的最佳选择。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主体共分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概述、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原则与意义、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之现状、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之域外经验,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之体系构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及未成年人处罚标准三个角度将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适用条件限定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触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且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第二部分具体阐述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原则和意义。对该课题的研究应该坚持前瞻性与务实性相结合的原则、普适性与个别化相结合的原则、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该课题具有的意义在于,开放性的处遇模式,切实彰显恢复性司法理念,高效率的处遇品质,实现社会利益的超值保护,消弭监禁刑负面影响,促进犯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追求无害正义。第三部分将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现状分解为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予以论述,立法现状包括现行刑法对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规定,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具体含义以及非刑罚处理方法在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司法现状部分,论文结合具体数据和实际案例,论证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非刑罚处罚的必然性与必要性。第四部分,文章分别选取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等英美法系国家及德国、日本、我国香港、澳门等大陆法系在少年司法非刑罚处罚方面的先进经验,并加以归纳总结。同时,以《北京规则》和《儿童权利公约》为例介绍国际立法在此领域的相关经验,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提供借鉴。第五部分,文章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进行了整体铺垫和具体构建。整体上从相关理念、配套设施及现有司法制度资源上把握。在具体构建环节,首先,分三种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进行了结构设置;其次,对加以改进的非刑罚处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最后,对少年司法领域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具体适用及执行、监督程序初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