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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暴力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有利于维护警察的执法权威,保障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对袭警罪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造和细化,但是袭警罪在某些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方面仍有许多理论争议,在该罪的具体适用方面也还存在不少实践难题。因此,如何准确理解袭警罪,如何正确适用袭警罪,从而真正实现刑法对袭警行为的规制目的,就是本文讨论的重点。鉴于此,本文在梳理袭警罪的立法演进以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基础上,以阶层犯罪理论为指导,运用刑法教义学对袭警罪进行解读,以期明确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在明确袭警罪法益与构成要件要素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袭警罪的出罪事由等相关问题进行探析,厘清袭警行为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以期为准确适用袭警罪条款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袭警罪从无到有的过程。本部分首先结合近年来人民警察的伤亡人数等现实背景,对袭警罪单独成罪的必要性进行了简要论述;其次,本部分对暴力袭警行为入刑且独立成罪后存在的争议性问题进行了梳理,尝试明确本文后续讨论的重点议题。第一章对袭警罪的立法沿革进行了梳理。本文将袭警罪的立法沿革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分别对不同阶段的刑法、行政法、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中有关暴力袭警行为的规定进行梳理,旨在明确不同时期规制暴力袭警行为的法律制度状况以及司法工作者对于相关法条的理解和适用概况。第二章重点讨论袭警罪的法益问题。通过研究,本文认为袭警罪由妨害公务罪演变而来,不论是从袭警罪在分则中所处的体系地位来看,还是依据刑法解释,“依法执行职务”仍是袭警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此外,由于法益还需要根据行为对象具体进行区分,而且“暴力袭击”具有强烈的人身攻击色彩,因此本文认为袭警罪立法的目的也在于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因此袭警罪保护的法益还包括人民警察的人身法益。从刑法解释角度和袭警罪在分则中所处的章节地位来看,袭警罪所保护的虽然是复合法益,但是更侧重于对人民警察合法职务行为的保护,而人民警察的人身法益则为次要法益。第三章的中心议题是袭警罪的构成要件要素问题。本部分运用阶层犯罪论理论,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对袭警罪构成要件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论证。通过研究,本文认为:第一,本罪中的暴力是指广义的暴力,也包括间接暴力,即直接对人民警察实施暴力或通过间接作用于物的暴力对人民警察的人身产生影响;暴力的下限应当以具体危险犯为主,暴力的上限也包括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结果;同时为了区分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可以将造成民警轻微伤作为入罪标准。第二,明确了“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判定标准。对于依法执行职务的判定应当兼顾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时间范围不仅包括执行职务的当时,也包括为执行职务所做准备和待机的时间;在判断职务行为是否合法时,应当采取客观说中的行为时说进行判断。第三,从警察法学的角度对人民警察的概念进行了明晰,并明确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判断标准,应当以“职务兼身份说”为参照。第四,袭警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不仅包括直接故意,还包括间接故意,行为人在实施暴力袭警行为时必须认识到其所袭击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第四章主要对袭警罪适用中的若干特殊情形展开研究。本部分的重点是明确可以运用正当防卫出罪的情形,以及如何处理行为人对职务合法性产生的认识错误。首先,对于冒充的人民警察,由于这一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而且不具备人民警察身份这一要素,对冒充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人,不应当以袭警罪论处;其次,对于行为人存在假想防卫的隐性执法行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再次,不合规的执行职务又可以分为两类:瑕疵职务行为与过度执法行为。本文所论述的瑕疵职务行为属于狭义的瑕疵,经过后续程序可对职务行为进行补正,职务相对人对此不能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而过度执法行为,由于已超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属于违法行为,职务相对人可在限度范围内实施正当防卫;最后,行为人对于职务合法性产生的认识错误,根据是对基础事实的认识错误还是合法性的评价问题产生的错误,分别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