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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不仅是行政法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近年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深入开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数量骤然上升,行政不作为现象引起了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是行政机关引以深思的问题。本文力求在对现有的行政不作为违法理论归纳与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相关理论,对行政不作为概念的界定及对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中的有关问题展开讨论与探究,以期为行政不作为理论的深入探讨和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不作为的界定:这一部分探讨了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并对其重新界定,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消极的方式违反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从世界其他国家的行政不作为概念展开,以大陆法系的行政不作为与英美法系的行政不作为为比较进行分析,都以法定作为来界定行政不作为的标致。也是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以及构成何种行政不作为的重要标准。在对我国行政不作为的观点中,对五种不同的观点进行了阐述,提出行政不作为不仅仅是程序上,而且同样存在实体上的行政不作为。最后,笔者综上五种观点总结了我国行政不作为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二部分:依据行政不作为有别于行政作为的特殊性,在这部分中主要针对行政不作为的五个特征:一是行政不作为具有消极性,二是行政不作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行政不作为具有隐蔽性,四是行政不作为的非自由裁量性,五是行政不作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三部分:主要阐述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作为义务是行政不作为构成的前提;作为的可能性是行政不作为构成的主观要件;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面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客观要件。法定的作为义务作为行政不作为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在本部分也做了较为细致的论述。第四部分: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划分为:未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与未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具体的不作为与抽象的不作为;内部行政不作为与外部行政不作为;程序行政不作为与实体行政不作为;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与侵害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类型化处理有助于我们对行政不作为研究的深入和有针对性地构建相应的救济制。第五部分: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行政不作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对于不同的行政不作为,要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笔者认为,为了使不作为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应扩大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范围,应将抽象行政不作为、损害公共利益行政不作为等一并纳入救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