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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国际私法领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规定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必须适用某些特别法、强行法、禁止性规范,从而排斥外国法的适用。这是国家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领域中的一个突出表现,也是法律直接适用理论在立法上的直接表现。在特定的跨国民商事案件中,涉及到该国具有强制适用效力的法律规范时,就无须援引法院地的双边冲突规范,而必须将该强制性规范适用于该案件,这种法律规范就可称为“直接适用的法”。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反,“直接适用的法”注重的是国家利益。该理论是欧洲大陆国际私法理论的新发展,它对国际私法方法论进行了改造,在法律选择过程引进了功能主义和目的论,丰富了法律选择方法。同时也为适用领域不断拓展的意思自治方法划定了必要的外部界线,并强化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本文试对该理论与实践做初步探讨,主要采用分析与比较的方法,以澄清概念、完善立法与实践。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直接适用法的基本理论。这部分是全文的基础。第一章,着眼于该理论的形成展开论题,通过阐述直接适用法产生的背景,为直接适用法理论的提出做了铺垫。从弗兰西斯卡基斯正式提出“直接适用法”的理论到该理论成为欧洲国际私法中最引人注目的理论问题,说明了直接适用法的重大影响。本研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追根溯源,探究直接适用法的理论基础。第二章,进一步展开分析,从直接适用法的概念到性质笔者提出直接适用法作为矛盾的统一体,体现了它的特殊的法律性质,从而成为一类新的能够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阐释直接适用法与实体规范及冲突规范的差异,来说明直接适用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第二部分:直接适用法的比较研究。这部分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第一章,首先分别阐述了直接适用法理论与法则区别说及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关系,从而实现对直接适用法理论的正确定位。第二章,着重对直接适用法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主要包括与公共秩序、强制规则、单边冲突规则、专用实体规则的比较。这些概念与直接适用法都存在某些共性,从而导致直接适用法在概念上的模糊与混淆。笔者通过对比研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