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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证券市场进一步繁荣,债券违约风险发生的概率越来越高。而在此之前我国债券市场“零违约”已成常态。但是“刚性兑付”只是表象,并非是因为发行人具有非常高的债务偿还能力,而是背后政府利用政府信用担保,并且在相关部门之间进行斡旋达成的,不仅非常态,还难以维系。政府兜底解决对于真正市场的形成具有负面影响,以往的债券规制思路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很难继续沿用。本文将公司债券当作研究的对象,这是在债券市场中最具代表性的债券种类之一。首先就对公司债券的范围作出界定,通过比较理论特征与实质,将由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统称为公司债券。又将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定义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条件从而构成违约,致使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可能性。通过对现阶段对于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的法律规制的梳理,找出现有模式下我国风险规制存在的问题:首先是法律层面“重股轻债”,债券规则依附于股票,在债券相关的评级、信息披露、担保、债权人保护等未作出契合债券特征的具体规定。同时监管体系上呈现多头监管、监管竞争的局面,造成了监管和风险规制的不协调,埋下违约风险的隐患。其次,政府长期以来在债券背后提供隐性担保,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则,加深了投资者对于“债市无风险”的错误认识,同时因为市场缺乏真实的违约风险案例,相关机构就无法正确评估企业违约级别,无法制定合理的公司债券价格,无法测算无风险收益率,进而导致风险逐渐积累,这必然有损于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在违约风险监管机制上也存在诸多不足。信息披露制度中缺少契合债券特征的规则与标准,无法为债券持有人披露公司真实信用风险。信用评级制度、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同样是“有名无实”,无法发挥防范、化解违约风险的功效。债券的实质是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双方签订的一项契约。债券契约构成债券交易的核心,兼具民事债权和金融投资属性。债券契约一方面具有合同的本质属性,另一方面又兼具了投资属性,具有特殊的商事本质。在化解债券市场违约风险危机时,既要意识到民商事规则的法制逻辑,又要厘清其以商事交易特质为基础的市场逻辑。通过分析债券契约理论的实质内涵,探讨债券契约条款的订立与意义,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违约风险的法律规制。美国的债券市场历史悠久,经过长久的“磨砺”,公司债券市场成熟,风险规制经验丰富,监管体系完善,成为全球最大的公司债券市场,可以为我国的公司债券市场风险规制提供丰富的制度资源。并且美国的债券市场经历了从放任市场自治再到政府适度干预的历程,违约风险的化解机制从民商事规制再到证券法金融法上的完善,其中的种种经验都值得我国正处在发展与过渡阶段的公司债券市场借鉴。最后通过借鉴美国成熟的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监管的经验,在认清债券本质属性以及把握好风险规制的法理基础——契约理论的前提下,针对我国现阶段规制的种种不足,从监管的法律体系以及监管机制着手构建适合我国市场的违约风险化解的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