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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通过非公开募集的方式向少数特定有资格的机构或者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改革开放以来,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品在我国资本市场蓬勃发展起来。它对于今日中国经济的繁荣腾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在现今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世界经济瞬息万变的时期,私募基金已经成为带动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绝佳选择。在我国私募基金迅速发展的今天,急需相关的法律措施的规范和监管,以确保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我国加入WTO已有数年,当今的国际金融经济一体化已成必然趋势。中国正在崛起,正快速向经济大国迈进,私募基金在国际经济环境和国际资本市场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我国私募基金在不久后将充斥我国资本市场。此时此刻,仅仅依靠《信托法》、《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私募基金参考适用显然是远远不够的。笔者认为现阶段应以务实的态度推进我国私募基金合法化,运用法律手段界定并科学分类、明确属性、制定切实的特色监管措施,加强对蓬勃发展的私募证券基金的监管,提出对已经开始占据私募基金主要舞台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建议,以此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合法化,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私募基金概念、分类、性质、重要意义、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的分析,运用将我国实际情况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相结合的方法,探讨出适于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建议。通过较为系统全面的研究,笔者针对如何建立健全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建设性的提出应当明确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的立法原则。这些原则包括:订立统一完善的监管体系原则,法律政策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原则,借鉴经验、注重实际原则,坚持私募基金资产独立原则,私募基金各参与主体平等原则和私募基金行为合理化、效率化原则。在明确了监管立法原则之后,笔者综合运用经济学和法学的相关原理,在借鉴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一些案例的引入探讨出较为全面科学的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的建议。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当明确私募基金各方主体及其权责,规定监管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明确标准,明确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的权利与责任,明确私募基金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应当采取适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且做出具体规定。在税收征管方面,应当尽量运用立法和监管的手段避免“双重征税”。介于我国私募基金种类繁多的特点,应当对其实施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