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信访制度产生于中国特殊的社会政治体制下,作为下情上达、信息沟通、权利救济的渠道在中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环境信访办法》的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环境信访事项。法律作出这一规定,是因为环境信访制度能暂时消解环境信访人的冲突情绪、促进利益冲突各方良好沟通以起到缓解社会冲突的作用。而环境信访人也能通过环境信访制度参与环境管理、表达自己的意见及建议。更为重要的在于法律从侧面上肯定了环境信访制度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地位。因此,环境信访制度不仅具有权利救济的功能,还有着通过利益诉求渠道监督环保部门的环境治理工作、通过利益表达渠道监督行政公权力有效行使的功能。同时,还通过自下而上的信息传递,使得上级机关能及时收集环境信访信息,掌握环境治理工作的第一手资料。环境信访制度虽然是我国独有,但域外也有相类似的制度。最为典型的是日本的公害调整委员会、公害苦情相谈制度及台湾地区的公害陈情制度。由于源自不同的政治体制、社会环境,比之我国的环境信访制度在性质功能、职权范围、机构组成等方面都有所区别。域外环境保护民意表达制度都有专门的法律作为支撑,在立法上较为完备。法律不仅详细规定了机构组成及职权范围,同时还明确定位了功能权限。比较域外环境保护民意表达制度,我国必须尽快加强环境信访的法制建设,提高环境信访的法律地位、完善环境信访机构的职权范围。当前我国在立法上仅有一部《环境信访办法》,各地为保证制度的顺畅运行制定有当地的环境信访工作规则等。同时,我国还建立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机制,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但是我国环境信访制度的建设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法律位阶低、功能定位不明、机构设置不完善、职权范围不完善、信息公开力度弱等。而域外环境保护民意表达制度在法律制定、程序设置以及功能定位上都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对比我国环境信访制度的立法和机制建设状况,应当从提高法律位阶入手,明确环境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完善环境信访机构设置,明晰环境信访工作机构的职权范围以及推进信息公开健全新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