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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从考察教唆犯的历史着手,利用对比分析的方法,论述了教唆犯的性质、概念和构成等问题;依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对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论证;对教唆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述,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犯罪的停止形态应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为是教唆未遂;探讨了教唆犯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和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提出了完善教唆犯立法的建议:教唆犯应分为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两类,才能正确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