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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自动驾驶时代即将到来。未来大量L3至L4阶段的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将占据我们的生活,这些汽车能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减少交通事故、节约人力成本、提高出行便利性等。然而限于目前计算机科学和感官硬件的局限性,新技术也可能为人类带来新的伤害,由此引发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的难题。目前关于自动驾驶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如何认定学界尚未达成共识,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足以应对自动驾驶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现有规则无法解决问题,长远来看应考虑赋予其法律人格以独立承担责任。本文认为现有规则应对自动驾驶的新问题存在很大局限性,而赋予汽车独立法律人格又过于激进,很难得到主体理论上的证成。折衷的方式是为高度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设立特殊的类型化责任以适应技术的发展,本文试图以此为中心展开研究。全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列举了近年来因自动驾驶技术而发生的部分案例以及带给我们的思考。第二部分对高度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简要的概括,并指出了存在于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的责任主体和责任类型的争议问题。第三部分对高度自动驾驶汽车能否成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进行了分析。汽车本身作为法律主体的理论证成不够充分,无法成为类似自然人或法人的民事主体,且利用汽车的私产或者风险基金承担责任缺乏正当性,因此本文对汽车作为责任主体持否定态度。第四部分首先分析了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适用的责任类型,并指出适用现有责任类型的缺陷和不足。随后总结出现行制度应对自动驾驶技术的过错难以认定、因果关系中断等问题,提出建立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特殊侵权责任的建议并对此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自动驾驶的重心不应局限于其产品设计和构造是否完美,应当转变为关注其驾驶本身是否合理,这一转变可以解决复杂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认定问题,从而节约更多的举证成本。在法律创新推动技术创新的前提下,其类型化责任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此价值引导下加强对社会和个人安全的保护,并且兼顾效率在侵权法中发挥的作用,公平合理地分配责任。第五部分全面论述了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法律化构建。从法律理论上来说,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并不具备危险基础;从效率上来说,严格责任无法给受害人提供有效率的预防激励,因此高度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宜适用严格责任,而应适用客观化的过失责任,这与效率的价值更相契合。其次,新的特殊侵权责任以“汽车合理驾驶标准”为中心,以此评判汽车的决策和具体表现是否合理,正如我们使用合理谨慎的理性人标准评判人类是否存在过失。如果汽车的驾驶不符合该标准,则生产者、销售者和驾驶者可能因违反特定法律义务而为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