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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PE)发端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有限合伙制度在PE领域运用的首例实践为1958于美国成立的第一家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Draper、Gaither&Anderson。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优惠、治理机制灵活以及所受法律法规限制较少等而受到国际大型PE的青睐。在欧美发达国家以及拉丁美洲国家,有限合伙成为PE组建的主流形式。在我国,“产业基金”一词与PE涵义最为相近。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在政策法规导向和学者们的支持下缓慢前行,《合伙企业法》的颁布使有限合伙制度有法可依,但该制度在PE的涉足尚处初期,公司制依然是我国PE的主流运作方式。尽管如此,根据国际PE的发展趋势,以及随着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信用体系的不断健全,PE必将在我国快速发展,有限合伙制度将越来越为我国PE所选择。内部治理作为企业发展的关键,是PE发展壮大的基础,而内部治理却一直是我国企业的短板。尽早从企业治理的一般理论、有限合伙制度和PE内部治理的基础条件出发,以调整有限合伙型PE的法律法规、内部机构设置和合伙人契约为切入点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型PE内部治理,是避免我国有限合伙型PE走先发展后治理之路可能造成先天不足问题的必经之路。有限合伙型PE内部治理的完善,不仅能促进基金本身的发展,还能够推动我国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加速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的转型升级。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入手进行研究,根据我国有限合伙型PE内部治理的实际状况提出其存在的问题,最后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从有限合伙型PE内部治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内部契约设计和机构设置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型PE内部治理的对策意见。本文分为引言和正文,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引言主要介绍PE的发展历史和发展现状;本文研究的目的,本研究所具有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以及研究的主要方法等。第一部分分析PE的界定和性质,探讨有限合伙型PE内部治理理论。首先界定PE的概念并分析PE的性质而后探讨企业治理的一般理论,为有限合伙型PE内部治理奠定理论基础,最后阐述有限合伙型PE内部治理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探讨有限合伙型PE相比公司型PE而言内部治理的特点和优势,以及有限合伙型PE内部治理的两大主要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第三部分简要介绍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PE中的发展状况和发展面临的困境,明确有限合伙制度在PE中应用的必要性。最后,阐述我国有限合伙型PE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第四部分对我国有限合伙型PE内部治理改进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议主要包括基础条件的改进、合伙人契约的优化设计和内部机构的合理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