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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体现,是中华文明传承和发展的重要载体,计算机中文字体是汉字艺术在数字时代的全新表现形式,也是最具中国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近些年来频频发生的有关计算机中文字体侵权的案件的处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学界对于计算机中文字体、字库的法律属性争论不休,各级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甚至相互矛盾。整体看来我国计算机中文字体、字库行业缺乏法律的有力保护,产业环境恶劣,大部分字体企业处于举步维艰的状态。因此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有关字体、字库保护的立法及司法状况,提出以著作权法作为核心,同时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法律进行规制的保护模式,以期对完善我国计算机中文字体、字库的保护方式能有所裨益。本文首先阐述了与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字库有关的理论基础,明确了计算机字体、字库的含义以及外文资料中相应的名词;其次通过比较考察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司法状况,对计算机中文字体、字库适用我国法律保护的方式进行了探讨。全文的论述分为以下四部分:一、中文字体、字库相关术语的概念。由于我国计算机技术起步较晚,适用于计算机的中文字体、字库的概念较为粗疏,因此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确定了和中文字体、字库相关的基本概念。二、中文字体、字库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合理性与障碍。文章这一部分通过对中文字体、字库的形成过程的分析,证明其在达到一定程度的独创性时可以分别满足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美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分类,此外字体、字库的著作权保护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观,计算机中文字体、字库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合理性。同时分析了由于缺乏系统理论,对中文字体、字库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存在的障碍。三、计算机字体、字库的国际保护及外国法考察。为了支撑计算机中文字体、字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观点,这一部分主要通过比较论证的方法,考察了世界上各国对计算机字体的不同保护方式,并对国际上唯一与字体保护有关的《维也纳公约》进行了论述。四、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机制。本部分提出将字体、字库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形式列入《著作权法》的建议,在法律尚未修订前可出台相关法律解释。应当以版权保护为核心,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法以及刑法保护为辅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