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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是违约损害赔偿的中心问题,关系着损害赔偿制度目标的实现。在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中,存在完全赔偿原则与限制赔偿原则之分。然而,由于采完全赔偿原则容易造成损害赔偿范围漫无边际地扩大,不利于合同双方利益平衡和对缔约的激励,所以即使采完全赔偿原则的立法亦实际上存在着对损害赔偿的限定。本文“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限定”,是指这些明文规定或实际存在的限定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的限定规则,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性。由于立法的体系背景和赔偿原则的差异,各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的模式。具体而言,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采相当因果关系模式,把构成要件内的因果关系作为基本限定的工具,与其完全赔偿原则相适应,可称为“原因主义”的方法;以法国法和英美法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则采可预见规则模式,以违约一方在缔约时是否能预见到损害的发生作为是否赔偿的标准,是“意思主义”构造。此两种模式是最为重要和普遍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模式。本文正是在违约损害范围的基本限定的层面上进行宏观思考和分析考察。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构成。正文共分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的涵义、理论基础和逻辑基础。笔者通过介绍违约损害在不同体系背景下的展开,引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和基本限定的涵义。然后探讨违约损害赔偿基本限定所据的理论基础,论述其正当性和影响思潮。接着,本部分探讨了违约损害范围基本限定在逻辑上如何选择和构造。第二部分,分析和论述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中相当因果关系模式的构成和发展,并提出笔者的检讨,为我国理论选择提供经验总结和借鉴。笔者首先论述了因果关系的划分与相当因果关系,然后介绍了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的不同学说及要素分析。在介绍相当因果关系的学说发展后,提出了笔者对因果关系划分和相当因果关系的抽象性的检讨。第三部分,分析和论述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中可预见规则模式的制度实践和学说整理。笔者介绍了可预见规则在法国、英国和美国的制度实践,并对其进行了比较分析。然后是对可预见规则进行具体适用的学说整理,最后介绍英美学者对可预见规则进行的相关检讨。第四部分,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进行综合分析。笔者首先对前述两种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阐释了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的其他模式及其特点,以为更全面的参照。最后,笔者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限定和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进行了比较,以发现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的特殊性。第五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集中对我国法上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进行梳理和分析,进而提出理论选择的路径。笔者首先对我国法律和学说上存在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工具进行梳理和分析,然后通过实际案例的考察进行相互印证,接着对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进行解释适用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法上的理论选择以作为本文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