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于生活方式的法律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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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始时代,中华大地上的先民们为了适应自然环境的改变而选择了农业作为其基础生存方式。出于保护农业文明的目的,人们形成了国家。农业为国家提供了一切所需,而国家在诞生之初亦负有保护农业生存方式的职责。因此,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国家动用法律手段在土地管理、耕作管理等方面制定了诸多制度。同时,国家也希望人们按照符合农业规律的方式生活,故通过法律确立了以定居、规律及差等为主要特征的农业生存方式。古代中国始终是一个奠基于农业之上的国家,国家与农业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使早期法律包含着浓重的农业特征,进而成为后世“重农”传统的渊源。进一步说,早期法律是一个以农业生存方式为支点的法律系统。农业社会具有物产相对集中、物资流动不便等内在缺陷。这些天然缺陷一方面催生了人们对于交换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社会内部商业基因的发展。在农业社会中,商业不但是弥补其内部缺陷的有力工具,同时也是保障农业社会存续与发展的重要角色。基于农业导向的价值追求,国家针对商业采取了限制商品范围、约束商人群体、规范商业市场等法律政策,以保证商业能在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发展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长期在商业管理法律政策中贯彻农业逻辑,导致商业的发展受到了抑制,并且酿成了农商之间难以调和的对立局面。农业与商业的产业地位争夺、国家与市场的紧张关系、士大夫和商人群体价值观差异都是农商对立现象的体现。在农商对立的背景下,国家为保障农业的发展而实施了大量抑商法律政策。抑商法律政策的具体内容不仅包括在社会评价、社会地位方面贬抑商人;还包括通过征收重税、挤压商业利润以限制商业发展。综观这些内容,商业生活方式才是抑商法律政策所要贬抑与打压的真正对象。国家施行此类法律政策的政治动机乃是“驱民而归之农”,其目的在于使人们按照农业生活方式进行生活。由于长期对商业生活方式进行抑制,致使中国古代社会身陷社会系统的封闭困境与政治共同体的僵化困境之中无法自拔,最终在近代化前夕被世界上的其他国家逐渐超越。这也是抑商法律政策给古代中国带来的最为深远的影响。基于此,尽管源于历史的法律传统对于特定社会阶段的发展至关重要,但若故步自封,任由制度化的法律传统走向僵化,则会阻碍社会的持续发展。国家不应以超过必要限度的手段控制人们的生活方式,而是应当保持中立、客观、谦抑的态度,同等地对待各种生活方式。只有如此,社会才能在多元化格局之下保持旺盛的活力,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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